(2018年12月1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切实履行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及《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对会长的评价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监督评价的对象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本标准对考核对象进行年度和任期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基本称职等级的评价标准为考核对象的工作不完全符合称职条件,但又不具有不称职情形的,可评价为基本称职。
第三条 会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能认真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2.能正常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3.积极、稳妥组织处理福州律协日常事务。
第四条 会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能组织协调并解决影响福州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重大问题的;
2.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突发性事件的;
3.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认真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各级党委决议、决定的;
2.不执行监事会书面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所在律师所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章 对副会长的评价标准
第六条 副会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能认真协助会长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2.协助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3.积极、稳妥协助会长组织处理福州律协日常事务。
4. 能较好地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事务。
第七条 副会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在分管范围内能组织协调并解决影响福州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重大问题的;
2.在分工协作范围内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突发性事件的;
3.分管的委员会主任工作全部评价为称职,且有一个以上(含本数)为优秀的;
4. 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 副会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认真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各级党委决议、决定的;
2.不执行监事会书面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所在律师所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分管的委员会主任工作有二个以上(含本数)被评价为不称职,且无正当理由的;
5.一年内无故二次或累计三次(均含本数)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
第三章 对常务理事的评价标准
第九条 常务理事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能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遵守常务理事会会议纪律。
2.针对会议议题进行会议前的准备,并能在会议上积极提出自
己的见解。
3.能较好地完成自己分管或负责的委员会工作,考核在基本称职以上。
4.能较好地完成常务理事会安排的日常工作或专项事务。
第十条 常务理事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常务理事会开会前能够充分调査研究,在会议上提出创造性建议的;
3.自己分管或负责的委员会主任工作全部评价为称职,且有一个以上(含本数)为优秀的;
4. 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一年内无故二次或累计三次(均含本数)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
2. 不遵守常务理事会会议纪律,产生恶劣影响的;
3.自已分管或负责的有一个委员会主任工作考核为不称职的;
4.一年内二次以上(含本数)无故拒绝接受或推诿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安排的日常工作或专项事务;
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所在事务所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章 对理事的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理事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能按时参加理事会,遵守理事会会议纪律。
2.针对会议议题进行会议前的准备,并能在会议上积极提出自
己的见解。
3.能较好地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或专项事务。
第十三条 理事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理事会开会前能充分调査研究,在会议上能提出创造性建议的;
3. 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一年内无故二次(含本数)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活动的;
2. 不遵守理事会会议纪律,产生恶劣影响的;
3. 一年内二次以上(含本数)无故拒绝接受或推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安排的日常工作或专项事务;
4.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所在事务所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章 对专门委员会主任的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能有效组织委员会开展工作,完成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
2.能按时提交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计划达75%以上(含本数),并能按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3. 能有效、节俭使用活动经费,发挥经费正常作用。
4.组织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公益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工作符合称职标准,并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达90%以上(含本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 委员会获得相关奖项,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2. 委员会工作有成果,或在委员会的引领下,明显促进相关领域或专业规范化发展的;
3.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为会员解决实际问题,三次以上(含本数)获得律师书面称赞的;
4. 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按时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或不按时提交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的;
2. 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在60%以下(不含本数)的;
3.组织的会议或活动二次以上(含本数)没有主题或主题与律师行业发展无关的;
4.严重浪费活动经费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所在事务所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对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的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委员会副主任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能协助主任有效组织委员会开展工作,完成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
2.能协助主任按时提交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计划达75%以上(含本数),能按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3.能协助主任组织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公益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委员会副主任工作符合称职标准,并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达90%以上(含本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 委员会获得相关奖项,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2. 委员会工作有成果,或在委员会的引领下,明显促进相关领域或专业规范化发展的;
3.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为会员解决实际问题,三次以上(含本数)获得律师书面称赞的;
4. 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委员会副主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按时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或不按时提交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的;
2. 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在60%以下(不含本数)的;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所在事务所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对秘书长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 能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完成各级党委、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交办的任务.
2. 能组织秘书处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3.能较好地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能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2.能高效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的;
3.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提出稳妥处理意见、建议的;
4. 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工作不负责,造成秘书处内部矛盾激化,存在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有三次以上(含本数)投诉,并严重影响福州律协工作正常开展的;
2.经费使用不规范,违反福州律协财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章 对副秘书长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副秘书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能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完成各级党委、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交办的任务。
2.能协助秘书长完成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秘书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能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2.能高效协助对应会长或副会长和秘书长开展工作的;
3.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报告,并提出稳妥处理意见、建议的;
4. 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一年内有二次以上(含本数)不能完成秘书长所交办的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
2.一年内有二次以上(含本数)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对其工作表示强烈不满的;
3.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