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机制,切实履行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及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福州律协”)下列机构及相关任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完成年度计划的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或活动的情况;
(六)监督相关机构任职人员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履职事项。
第三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以监督促发展。
第四条 监督对象应接受、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提供与监督内容有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
第二章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监督
第五条 工作计划监督是对监督对象所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具体工作方案、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的合理性及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督对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制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并及时备份提交监事会。
第七条 监督对象实施工作计划过程所召开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监督对象的日常工作、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约谈监督对象。现场监督情况及约谈结果可作为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根据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监事会可以征求律师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律师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可做为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监督对象所在的部门每年度对该监督对象进行的内部评价结论可作为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监督对象撰写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可作为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对象列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情况,可作为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监督对象的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由具体监督的监事或监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出具初步意见,报经监事会集体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对监督对象的年度履职考核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监督对象的监督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在出具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书面送达理事会并报送福州市律师行业党委。
第十六条 监督对象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监事会应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出具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结果后,根据需要可在年度总结会议上或通过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福州律协评优评先以及换届推荐担任有关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对于不称职的监督对象,监事会可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其相关职务。
第十九条 监督过程中的任何文件、数据、评价结果等资料均属保密资料,未经监事会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履职考核评价结果由监事会存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6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福州市律师协会履职监督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