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0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规范福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量化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在福建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市律协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具体形式:
(一)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等;
(二)短期集中培训;
(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法律论坛、沙龙、业务研讨会议等;
(四)与高校、法学科研机构、法学会等单位合办的各类活动;
(五)互联网移动课程等网络培训;
(六)经市律协审核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培训;
(七)其它培训形式。
第二条 律师参加市律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每次应计算相应的课时。秘书处应对律师参加课时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并统计相应的课时。
第三条 律师参加市律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之外的下列活动,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认定,可按规定折算为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一)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属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培训活动,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课时;
(二)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级法学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课时;
(三)参加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全国性、国际性或境外的法律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等,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课时;
(四)执业律师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有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发行的论文集,或在中国律师论坛等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每篇可计5课时;出版专著,每部计40课时。其中,同一项研究成果在不同级别期刊发表的,以较高级别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已折算的部分扣减;合作研究的按第一作者占三分之二计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第二作者以后按人员平均计。
(五)在福州律师论坛论文汇编、福州市律师协会官网上发表论文,每篇计5课时;
(六)报道市律师协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并在福州市律师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每篇计2课时;
(七)受各级国家机关、律师协会、企业、公司等单位邀请,为我市律师或相关单位员工讲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思想政治或某一领域法律实务、律师业务技巧等方面内容的,或者受各级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指派,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村、军营等进行授课的,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课时;
(八)参加的其他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认定的培训。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视当年度的课时已达标,可免除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
(一)根据入学注册证书记载,执业律师在职完成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
(二)执业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协组织的超过40个课时的集中培训,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结业证书等证明文件;
(三)执业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协组织超过40个课时以上的境外法律专业进修项目,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结业证书等证明文件;
(四)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律协常务理事、市律协监事,能够按规定参加市律协当年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并经律协秘书处考核认为达到出勤标准的;
(五)其它经教育委员会认定应当免除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的。
第五条 每一年度完成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仅在当年内有效。当年取得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不予转入第二年度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参加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往返路途时间以及其他游览、观光等非教育培训时间不予计算课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前一个月向市律协秘书处申报事务所各类业务培训计划及培训师资人员的相应资料,经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后,该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可以计算相应的课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举办培训后一周内把能够证明已按计划举办了业务培训的相关证据,以及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提交市律协秘书处确认、备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课时计算最多不超过16个课时。
第七条 执业律师参加互联网移动课程等网络培训,应以互联网移动课程培训机构提供的课时统计文件作为计算课时的依据。且执业律师参加互联网移动课程等网络培训课时计算最多不超过30个课时。
第八条 律师申请评估、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除需要提交《认定申请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一)律师参加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活动,均须提交承办单位提供的正式邀请函、结业证书、活动收费收据等相关证明,经市律协认定后,方可抵扣课时。
(二)律师参加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活动,应提交文章、杂志、著作等相关证明,经市律协认定后,方可抵扣课时。
(三)律师参加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活动,均须提交承办单位出示的正式邀请函、现场活动照片等相关证明,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认定后,方可抵扣课时。
(四)律师参加第四条所列活动,应提交入学通知书、学习成绩单等相关证明,经市律协认定后,方可抵扣课时。
上述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可提交复印件,但需出具原件核对。
第九条 执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认定课时的,应在每年律师年底考核前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律协秘书处认为应当提交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审核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如果执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认为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课时认定不当,有权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申请复议,并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作出最终认定。
第十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福建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福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 二_一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