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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2017-08-18 18:37:52 浏览:3505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第一条  为提高监事会工作水平,强化监事会工作纪律,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议规则》有关规定和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实行签到制度。

第三条  监事因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应请病假且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第四条  监事由于开庭或出差而无法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应事先提供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或在外地书面证明等材料请事假;若因直系亲属婚、丧事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可请事假。除此之外,不可请事假,未出席会议即视为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请假一律实行提交《请假条》和书面证明材料方式,请假可以电话结合短信、微信或委托他人代交材料请假。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开始30分钟以后才到会的,视为迟到;会议结束前30分钟离开,视为早退。

任期内监事会会议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视为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1次。

第七条  请假应经监事长批准,但若存在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监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应予以改期。

第八条  监事一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监事职务,本人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提请代表大会免去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列席、出席理事会各类会议或活动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监事一年内不参加理事会各类会议或活动达5次为履职不称职,达3次为基本称职;任期内二个年度履职不称职的,可以劝其辞去职务,本人不辞职的,可以提请代表大会免去其职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8月 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