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4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依照规定对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主要对下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或活动的出勤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履职事项。
第四条 在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时,主持人应就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作出说明,会后由秘书处将出勤情况报监事会备案。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检查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检查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成员、专业委员会成员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年终由监事会秘书负责对各种会议出勤情况进行核查和统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由分工的监事负责审核,秘书处予以配合。监事会对出勤情况和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在有关会议上或通过其他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常务理事每年应向理事会、监事会作年度履职报告,监事会组织考核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八条 履职情况应当作为市律协评优评先以及市律协换届推荐担任有关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对于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成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监事会可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其相关职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