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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要案件集体讨论管理办法》指引
2020-12-10 14:47:46 浏览:2174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合规管理水平,加强本所重要案件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所办理重要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要求】本所办理重要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四条【范围与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案件,包括:

(一)重大案件,是指在全国、全省、福州市或者平潭综合实验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引起媒体及网络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也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及涉及扫黑除恶、邪教性质、重大贿赂等案件。

(二)敏感性案件,是指与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涉及社会稳定、国家政体、国家安全或者政府形象的案件。

(三)群体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案人数众多(10人及以上)、基于同一或者类似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或者涉及重大群体性利益的案件。

(四)本所管理层(事务所主任、执行/管理委员会、管理合伙人等)认为应当纳入重要案件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管理机构】本所设立重要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以下简称重案组),由[·]名律师组成,负责指导、监督重要案件的办理过程以及重要案件引发的舆情应对等问题。

重案组成员至少应包括一名本所分管业务的管理机构成员或者合伙人。  

(注:重案组至少由三名律师组成,律师人数少于5人的事务所,无法成立重案组的,由本所主任履行重案组职责)

第六条【申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所承办案件需要列入重要案件管理并进行集体讨论的,可以向重案组提交书面申请。重案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列入重要案件管理的决定并通知承办律师。

本所管理层(事务所主任、执行/管理委员会、管理合伙人等)决定应当纳入重要案件管理的其他案件,应通知承办律师。

第七条【会议安排】列入重要案件管理的案件,重案组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司法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召集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并给予承办律师合理的准备时间。

(注:律师人数少于5人的律师事务所,由承办律师以外的本所其他律师组成案审会)

第八条【案审会成员】重案组根据案件性质、类型、复杂程度,指定三名以上律师组成案审会。案审会由重案组指定的一名重案组成员主持。

案审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与拟讨论案件同类型案件的办案经验;

(三)重案组认为合适的其他律师。

(四)案审会成员与拟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注:独立执业五年以上律师人数少于3人的律师事务所,可由执业年限虽不满五年但相对较长的律师组成案审委)

第九条【会议材料】承办律师应当向案审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背景;

(二)当事人诉求;

(三)承办律师代理(答辩)要点、辩护意见;

(四)案件疑难问题与处理议案;

(五)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六)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律师工作底稿;

(七)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讨论要点】案审会讨论重要案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案件立项是否符合本所的立案管理规定,利益冲突检索是否充分;

(二)承办律师是否已将案件代理风险以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

(三)委托人的诉求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要求承办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是否对案件办理结果有超出合法合理范围的预期;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承办律师的诉求、答辩、辩护要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国家有关规定;

(五)案件代理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化解措施;

(六)案审会认为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案审会可以要求承办律师根据案审会的意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修改诉求、代理(答辩)要点、辩护意见后,重新召开案审会讨论。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案审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听取委托人的意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和协助。

第十三条【二次讨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案组应当组织召集第二次案审会。第二次案审会应当在首次案审会成员基础上增加或者调整二名成员。

(一)首次案审会对讨论结果存在严重分歧的;

(二)承办律师申请重新组织第二次案审会的;

(三)其他需要召开第二次案审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审查机制】案审会作出审查意见,实行一人一票,经全体案审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书面通知承办律师。

第十五条【结果执行】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重案组的意见执行。承办律师拒绝执行重案组意见的,本所可以经委托人同意后更换承办律师;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承办律师的,本所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会议记录】案审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承办律师汇报情况、会议参与人员意见、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签名等。

案审会会议记录列入本所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报告备案】本所及律师办理重要案件中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外,还应当执行《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制度审议机构】本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注:未设立合伙人会议的律师事务所,由本所主任签发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通过(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