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依照规定对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监事会主要对下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一)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各专门委员会完成年度计划的情况;
(三)参加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或活动的出席情况;
(四)承担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履职事项。
第四条、在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时,应就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作出说明,会后由秘书处报监事会备案。
第五条、监事会将不定期了解各专门委员会完成年度计划情况和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年度履职情况由监事会秘书负责核查和统计,在召开年度工作总结前将结果上报监事会。监事会将在年度总结会议上或通过其他形式公布有关履职情况。
第七条、履职情况应当作为律协组织各项学习、考察活动、评优评先以及律协换届推荐担任有关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对于未请假无故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或不完成律协安排的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由监事会进行警示或提议予以罢免相关职务。
第九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律协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负责解释,自2009年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