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律师系统 疫情防控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福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一)》的通知
2021-07-05 15:07:33 浏览:4895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本会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现依规将本会2021年上半年所做出的八件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决定进行通报。希望广大会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执业,防范执业风险,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7月5日

 

 

福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

 

2021年上半年,本会给予林辉等8名律师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现通报如下:

一、林辉律师因妨碍司法公正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林辉(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210992747)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代理“王某诉林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在某茶叶店向省法院原法官黄某某贿3万元,请托黄某某向案件经办法官打招呼,要求加快案件审判进度。2017年,林辉在省法院代理“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魏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结”一案中,为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在省法院原法官黄某某家楼下向其贿送3万元,请托黄某某向案件经办法官打招呼,要求加快案件审判进度。

省法院原法官黄某某受贿罪一案,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0318日作出(2019)闽0305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判决认定林辉分别于2011年、2017年在省法院代理的案件中,请托黄某某为其代理的案件提供帮助,后黄某某共计收受林辉为感谢其帮助所贿送的6万元。

综上,林辉在执业期间向法官贿送钱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本会惩戒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并表决,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林辉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二、郁年律师因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010840840)在代理林某某与林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30万元,且至今未上交律师事务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违规收费行为,且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另,郁年在获得顾某某介绍的案源之后,为答谢顾某某而向其赠送钱款和为其消费买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情节严重。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并表决,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郁年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三、谢端门律师因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受到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纪律处分

谢端门(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910204946)在代理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其所在的光榕所与许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虽然谢端门最终未能实际代理该案,但光榕所与许某某未办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相关手续,谢端门也没有向许某某退还收取的费用。在此情况下,谢端门四次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取许某某钱款共计100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违规收费行为,且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另,谢端门承认获得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机会是经顾某某介绍,并与顾某某合意,将向许某某收取的100万元钱款全部交给顾某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情节严重,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并表决,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谢端门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纪律处分。

四、蔡友玳律师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蔡友玳(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210888551)在执业期间接受陈某某委托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代为领取了执行款30897.17元。蔡友玳收到上述款项之后,仅于2009年9月4日向陈某某返还了3605元,余款27292.17元未返还。因此,蔡友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的违规行为,且涉案金额超过2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并表决,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蔡友玳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五、林培芳律师因违反司法行政管理、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纪律处分

林培芳(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410434058)在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期间,长期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了内容虚假的《专职律师执业承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另,林培芳在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某超市与周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某超市与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福建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等多起案件中,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身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并表决,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决定给予林培芳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纪律处分。

六、蔡起冬律师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受到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蔡起冬(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510227554)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2万元,至今未上交律师事务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规收费,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另,蔡起冬在结束与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关系后不满六个月,又作为其妻子曾某起诉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且未依规采取利益冲突的处理及豁免措施,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12项之规定,构成间接利益冲突。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并表决,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一条以及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第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蔡起冬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七、方才钦律师因违规收费受到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方才钦(福建乾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610564990)在收取徐某某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万元和差旅费5000元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存入乾顺所银行账户。虽然方才钦申辩称其已提现并交给乾顺所的外聘会计作为乾顺所的储备现金,但该行为属于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坐支行为,且乾顺所并未及时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给当事人,不能视为收费已入账。因此,方才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费的行为,且金额较大、情节严重。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并表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方才钦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八、黄其善律师因违规收费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黄其善(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310301495)在执业期间多次收取委托人崔某某的亲属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均未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律师事务所账户,且在委托协议约定之外收取委托人钱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费行为,且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虽然在投诉后黄其善与崔某某达成和解并退还违规收取的款项,但仍需予以纪律处分。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并表决,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黄其善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