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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1-07-22 11:36:30 浏览:1296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7月17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了倡导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机构

互助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关爱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爱委)具体负责。关爱委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互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对互助基金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及救助金、慰问金发放等。

第二章 互助范围及救助金申请

第三条  互助对象

(一)已完成年度审核,仍在福州市辖区内律所执业,且已按规定缴交互助金符合救助慰问条件的个人会员;

(二)虽已停止律师执业,但已连续缴交互助金五年以上符合救助或慰问条件的本会原会员;

(三)长期为律师行业服务的本会工作人员以及为福州律师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四)本会互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应予救助和慰问的人员。

第四条  互助对象资格审查

(一)已停止缴纳互助金或存在任何一期未按时缴交互助金的本会个人会员,取消互助对象资格,不再享受互助待遇,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或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的,不再享受救助待遇,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三)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互助对象资格的,重新申请恢复互助对象资格时,必须先补缴其停缴期间的互助金,补缴后自重新恢复资格当月起享受互助待遇。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互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助对象本人、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互助对象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关爱委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救助申请:

(一)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

(二)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因事故死亡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本会认为应予救助或慰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予救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发放救助金或慰问金:

(一)因镶牙、美容性整形、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等自身原因而造成的疾病、伤残或死亡的; 

(二)所患疾病未经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情资料以及存在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四)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应发放救助金的情形。

第七条  救助金申请主体

申请互助基金救助的主体是具有受救助资格的个人会员或其他人员本人。本人因故不能提出申请的,可由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提出互助基金救助申请。

第八条  主动救助机制

本会或关爱委发现受救助对象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主动指派关爱委委员通过上门走访或通讯联系等方式与拟受救助或慰问的会员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核实情况,确有必要予以救助或慰问的,可依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或慰问金。

第九条  申请期限及次数

申请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于以下期限内提出救助申请:

 (一)罹患重疾的,自疾病确诊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因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其他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在申请事由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逾期提出申请的,关爱委不予受理。但关爱委经集体讨论后认为确需救助并报请分管副会长及会长同意的除外。

申请人因同一事由限申请一次救助,但确有需要再次发放救助金或慰问金的,由关爱委集体讨论后由主任报请分管副会长及会长同意后按规定发放救助金。

第十条  申请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事项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报送本会秘书处或关爱委审查受理。

《互助基金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可向本会秘书处领取或在本会网站上下载。本会秘书处收到《互助基金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关爱委审查处理。属互助对象死亡申请案的,应在收到申请或通知后立即转交关爱委主任处理。

关爱委主任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申请材料后应立即组织委员核实情况,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和处理。属互助对象死亡申请案的,应在收到申请或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处理完结。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救助金时,申请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填写《互助基金申请表》,并以律所名义向本会秘书处或关爱委提交相关诊疗资料。

《互助基金申请表》应具体说明具体患病、负伤或死亡情况,致困原因和申请理由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表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意见,承诺所报内容属实,律师事务所盖章后提交。

关爱委收到《互助基金申请表》后,若有需要,可根据申请事由和审查认定需要,要求申请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受理、审议和发放

第十二条  受理

关爱委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指派二至三名委员对申请人所报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初核意见。关爱委主任应当在收到初核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会议,集体讨论处理方案,报请分管副会长、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集体审议

关爱委对申请事项的讨论和审议,由负责互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关爱委委员组成工作小组,通过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由关爱委主任主持,会议应形成记录,一案一议,关爱委主任根据讨论情况出具初步救助方案,报请分管副会长、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救助金及慰问金发放标准   

  (一)罹患重大疾病的,视具体情况给予1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救助金帮助;

(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或履行本会职务过程中因伤致残或死亡的,给予8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帮助;                          

(三)因病或因伤死亡的,由关爱委派员代表本会上门慰问死者家属,并给予家属10000元慰问金,同时以本会名义定制一个花圈,以表组织关爱。

经关爱委审查核实,申请互助对象确实存在其他特别需要救助或慰问事由的,由关爱委作出初步救助方案,报请分管副会长及会长审批同意后执行。需要发放互助金额或慰问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由会长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救助方案。

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疾病花费巨大(一般指个人承担金额超过10万元),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严重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深度中风、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严重慢性病、长时间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影响生活自理、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疾病等,具体可参照国家社保机构所划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具体发放金额应考虑疾病轻重等级、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具体的伤残等级,以及疾病和伤残结果对互助申请人的生活、工作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一)拟发放救助金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由关爱委互助基金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具体救助金额,报请分管副会长、会长审批后执行;

(二)拟发放救助金额在30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关爱委互助基金工作小组讨论作出初步建议方案,报请分管副会长确定具体金额,经会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拟发放救助金额在50001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由关爱委互助基金工作小组作出初步建议方案,通过分管副会长报请会长审批确定具体金额后执行;

属于受救助人死亡的申请案,应在收到申请或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慰问金发放到位。该项工作因时效性强,故应简化处理,该审批权限由会长授权分管副会长或关爱委主任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作出救助决定

关爱委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的《决定书》后,应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由本会秘书处将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受救助人,并办理相应救助金额发放手续。

第十七条  救助金和慰问金发放

给付救助金或慰问金时,必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签领现金,或汇付至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帐户。申请人本人无法接收的,可由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代为接收,或由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代收现金方式代为签领救助金或慰问金。由律师事务所代为领取的,应由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予以确认。

第四章 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捐赠

本会鼓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式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本会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本会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本会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账户

互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上年结余的互助基金自动结转为次年度互助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将互助基金用于购买国债、定期存款等无风险及有固定投资回报的金融产品,收益归入互助基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

关爱委的互助基金管理工作应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质询,并对其负责。关爱委每年应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救助金申请人的处罚

申请人在申请救助金时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已发放的救助金或慰问金应予全部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救助金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处罚

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骗取救助金的,或审核不严,出具的申请证明材料失实,导致本会错误发放救助金或慰问金的,救助对象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对全额退还救助金或慰问金负连带责任。本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依规作出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词语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和“以下”的救助金金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生效及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