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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业务研究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07-22 15:28:27 浏览:1454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7月17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律师行业法律业务产品开发、研究、交流、指导管理工作,促进福州律师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律师行业管理及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州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发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专门委员会,承担协会的律师法律业务产品开发、研究、交流、指导和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学理论的研究、交流,指导和监督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受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通过加强对律师法律业务产品的开发、研究、交流、指导,进一步提升福州市律师的专业素养、执业能力、服务水平,促进福州市律师事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的产生与终止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名称、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任命。

委员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若干名。

本委员会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或者专家担任顾问。顾问人选可以由本委员会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请。

第六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本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本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秘书由主任提名,由本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协会所属各律师事务所和本委员会推荐,经会长或者分管副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兼任本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是协会会员;

(二)具有正确政治方向,品行良好,近四年未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执业五年以上;

(四)在相应业务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理论水平,或者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近四年以来撰写或者发表专业文章至少一篇。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职称的,或者属专业委员会急需的专业人才,经会长批准,其执业年限可以不受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近四年曾获得优秀论文荣誉的作者,或者已经被评定为专业律师,或者积极参加专业律师评定工作,或者获得行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在推荐、提名时将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但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一)未参加律师年度考核或者经考核未达到称职的;

(二)任期内辞职的;

(三)不再具有协会会员资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的;

(五)其他情形导致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制订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建;  (二)指导、监督、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业务研讨、业务指导和业务技能交流;

(四)组织实施律师业务产品的开发、推广,指导专业委员会编制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大数据;

(五)组织实施会员业务成果(法律文书等)评比;

(六)制订协会法律专业人才库的设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建和管理;

(七)组织实施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敏感、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

(九)制订协会对外业务交流的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协助其他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一)常务理事会、会长指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履行职责,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四)规范自身言行,自觉维护福州律师的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制订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经本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各位委员的专业特点安排各委员的具体工作任务;

(五)检查本委员会及委员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总结本委员会的工作,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报告;

(六)协调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关系。

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并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秘书的职责是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以及与协会秘书处的联络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应组织两次全体委员定期活动,讨论决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与重大活动的实施计划,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以及总结、评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会长、分管副会长和本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召开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本委员会召开会议前,由本委员会秘书以书面或者通讯方式通知委员参加会议。委员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本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会长、分管副会长根据需要可以主持或者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本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参加会议。

会长、分管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并主持本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

有效,所通过的决议应有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六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是常任委员,六名委员是轮值委员,每年轮换。

轮值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联系对接的专业委员会,收集其工作信息,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反馈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开展工作,执行主任授予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一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可采取线上与线下方式召开。

会长、分管副会长根据需要可以参加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经全体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  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电子表决方式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或者业务规范、指引时,本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专职与协会行业规则管理机构沟通联系。在必要时应指定委员列席协会行业规则管理机构的会议或参加协会行业规则管理机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本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每次会议及其它活动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活动记录,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  本委员会应在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或者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