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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及集体讨论制度指引(试行)
2021-08-11 09:08:15 浏览:9251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189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本所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监督和指导,提高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办案质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现依据《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办法》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在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依法办案,监督和指导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及公平正义。

第二条 重大案件,是指在全国、全省、福州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引起媒体及网络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也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及涉及扫黑除恶、邪教性质、重大贿赂等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与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涉及社会稳定、国家政体、国家安全或者政府形象的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涉案人数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者类似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而提起的共同诉讼或者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

第三条 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收案审查、办案督导及管理制度,发现本所律师在办案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对于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本所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福州市律师协会(下称福州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报告备案。

(一)本所在收案审批过程中,应审查本所律师申报办理收案审批手续的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本所与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 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填写《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表》,向福州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报告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即签即备案。

若本所接受委托时案件尚不属于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接受委托后,发现所接受的委托案件转化成或者可能转化成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本所应在发现该情形后四十八小时内填写《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表,向福州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报告备案。

在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辩护观点或者代理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应经所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人员签字,集体讨论记录应报送本所主任或者本所内部分管业务的机构或合伙人阅览及签署所应当在辩护观点或者代理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正式提交或者发表前向福州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报告备案。

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结案后,所应当将书面结案报告并附裁判文书向福州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报告备案。

(二)本所向福州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提交的报告备案材料包括:

1.《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表》;

2.委托合同;

3.诉讼文书;

4.本所集体研究讨论书面意见;

5.书面结案报告;

6.福州律协、福州市司法局认为还需报备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至第6项材料,本所应在得到或形成该等材料后四十八小时内,提交福州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

(一)原则上,本所选派三名以上律师组成案审会,对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进行讨论。

对于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优先选择为案审会成员:

1. 执业五年以上;

2. 具有与拟讨论案件同类型案件的办案经验;

3. 本所认为合适的其他律师或专业人士。

案审会成员与拟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注:若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律师人数少于3人的,则该条款可拟定为“对于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本所将组织数名本所执业律师或本所认为合适的其他律师或专业人士组成案审会,进行集体讨论。案审会成员与拟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承办律师应当向案审会提交以下材料:

1. 案件基本情况、背景;

2. 当事人诉求;

3. 承办律师代理(答辩)要点、辩护意见;

4. 案件疑难问题与处理议案;

5.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6. 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律师工作底稿;

7.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案审会讨论案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案件立项是否符合本所的立案管理规定,利益冲突检索是否充分;

2. 承办律师是否已将案件代理风险以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

3. 委托人的诉求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要求承办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是否对案件办理结果有超出合法合理范围的预期;

4.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承办律师的诉求、答辩、辩护要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国家有关规定;

5. 案件代理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化解措施;

6. 案审会认为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案审会可要求承办律师根据案审会的意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修改诉求、代理(答辩)要点、辩护意见后,重新召开案审会讨论。

(五)案审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听取委托人的意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和协助。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应当组织召集第二次案审会。第二次案审会可在首次案审会成员基础上增加或者调整二名成员。

1. 首次案审会对讨论结果存在严重分歧的;

2. 承办律师申请重新组织第二次案审会的;

3. 其他需要召开第二次案审会的情形。

(七)案审会作出审查意见,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案审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书面通知承办律师。

(八)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案审会的意见执行。承办律师拒绝执行案审会意见的,本所可经委托人同意后更换承办律师;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承办律师的,本所可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合同。

(九)案审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承办律师汇报情况、会议参与人员意见、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签名等。案审会应将会议记录报送本所主任或者本所内部分管业务的机构或合伙人阅览及签署。案审会会议记录列入案卷档案予以管理。

第六条 本所应配合福州律协开展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一)本所应配合福州律协做好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登记、统计工作。

(二)本所应妥善保管福州律协秘书处接收备案材料后开具给本所的回执。在必要时,本所将积极配合福州律协组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的律师及专家对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共同对律师辩护观点和代理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进行论证时,承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七条  代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承办律师、参与论证以及接触到报备材料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案情。对于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未经福州律协及本所主任批准,本所承办律师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擅自披露案情或发表对案件的评论、意见。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注:若为个人所,则该条款可拟定为制度所负责人签发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注:若为个人所,则该条款可拟定为“本制度自本所负责人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