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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购买律师职业责任险的通知
2019-08-25 09:51:13 浏览:854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榕律通〔201923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律师事务所

为化解律师执业风险,根据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时需为全所执业律师购买律师职业责任险。结合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购买律师职业责任险的情况,并经福州律协与相关保险公司协商谈判,现推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太平洋财险”)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平安财险”)三家保险公司作为2019年度福州市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机构。

一、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方案

1. 中国人寿的保险方案主要内容为:

1)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费160元/人,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3200万;追溯期4年(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往前推算,不因投保人之前不在中国人寿投保而影响追溯期连续计算);保险条款中不将投保律师事务所或其在册执业律师的重大过失作为免赔情形免赔率5%

2)雇主责任险:保费40元,意外身故/残疾每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每次赔偿限额:5000元。

3)保险期限:一年。

4)保险费:按律师事务所投保时的在册律师人数计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律师人数允许增加6%,在该增加幅度范围内,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中国人寿但无需增加保费;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册律师增加人数超过6%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中国人寿并交付超过6%部分的人员保费。

5)适用的保险条款:国寿产险(备案)[2009]N98-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国寿产险(备案)[2009]N85-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2. 太平洋财险的保险方案主要内容为:

1)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费160元/人,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每个律师事务所年累计赔偿限额:3200万;追溯期3年(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往前推算,不因投保人之前不在太平洋财险投保而影响追溯期连续计算);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项下“责任免除”部分条款中第五条第八项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在册执业律师的重大过失”情形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太平洋财险将给予赔偿。

2)雇主责任险:保费40元/人,意外身故/残疾每次赔偿限额为95000元(无免赔);意外伤害医疗每次赔偿限额:5000元(免赔100元后按80%赔付);附加住院津贴100元/天(无免赔)。

3)保险期限:一年。

4)保险费:按投保时律师事务所在册律师人数计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总人数允许增加10%,在该增加幅度范围内,投保人应书面通知太平洋财险但无需增加保费;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册律师增加人数超过10%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太平洋财险并交付超过10%部分的人员保费。

5)适用的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3. 平安财险的保险方案主要内容为:

1)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费150元/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每个律师事务所年累计赔偿限额:4200万;追溯期3年(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往前推算,不因投保人之前不在平安财险投保而影响追溯期连续计算);平安财险适用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一)项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情形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乙方将给予赔偿。

2)雇主责任险:保费40元/人,意外身故/残疾每赔偿限额为120000元(无免赔);意外伤害医疗每赔偿限额:10000元;误工费用100元/天/人(最长赔付天数365天,误工费免赔5天)。

3)保险期限:一年。

4)保险费:按投保时律师事务所在册律师人数计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总人数允许增加10%,在该增加幅度范围内,投保人应书面通知平安财险但无需增加保费;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册律师增加人数超过10%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平安财险并交付超过10%部分的人员保费。

5)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C0000173091201809040943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C00001730912018083014861)。

二、注意事项

上述保险项目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保费均由各律师事务所或其在册律师承担,福州律协不作为投保人。各律师事务所可从推荐的中国人寿、太平洋财险或平安财险中选择一家进行投保,亦可自主选择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在选择太平洋财险进行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重大过失免除保险责任”的内容予以删除,或者明确约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项下‘责任免除’部分条款中第五条第八项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在册执业律师的重大过失’情形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太平洋财险将给予赔偿”。

在选择平安财险进行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删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C00001730912018090409432)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第(一)项中的“重大过失”内容,仅保留“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请需要办理2019年度律师职业责任险的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填写《律师事务所选择保险公司报名表》发送至秘书处邮箱fzlsxh@163.com,发送邮件的主题须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办理2019年度律师职业责任险”等字样。

三、联系方式

推荐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

中国人寿联系人:张德年 18959115933

太平洋财险联系人:洪凌 18750899777

平安财险联系人:黄赵恒 13655031720

秘书处联系人:席瑜  联系电话:0591-87985520

 

附件:《律师事务所选择保险公司报名表》.doc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3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