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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提交申请实习登记材料的通知
2021-10-20 10:05:02 浏览:1744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榕律通〔202191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时,应提交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的证明材料。

实习人员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福州律协审核后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将不予实习登记。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