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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福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一)》的通知
2022-07-18 09:04:15 浏览:3586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本会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现依规将本会2022年上半年作出的3件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决定予以通报。希望广大会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业,防范执业风险,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7月18日


福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一)

 

2022年上半年,本会给予何世全等3名律师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现通报如下:

一、何世全律师因违规收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2019年6月,甘某某经人介绍与何世全(福建原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8710598207)联系,邀请何世全担任被告人谢某艺、谢某伟、叶某军、叶某东、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律师之一。经协商,甘某某分配何世全作为叶某军的辩护人,由叶某军的配偶黄某某与福建原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约定律师服务费16万元,差旅费用另计。之后,何世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谢某贤向其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7万元,但未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福建原宗律师事务所,福建原宗律师事务所亦未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用合法票据。何世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费行为,且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综上,何世全存在违规收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行为,且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第九十一条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何世全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二、李振洋律师因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2021年4月14日,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欧某某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补充协议》,指派李振洋[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810046165]、吴某某两位律师担任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协议有效期至一审判决止。前述案件经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闽012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李振洋未经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撰写了《上诉状》并在落款签注“陈某某(李振洋代)、具体意见以被告人本人意见为准”,并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将《上诉状》提交闽侯县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就《上诉状》代签名等问题联系吴某某律师进行核实。李振洋律师获悉上述情况后,既未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也未主动撤回《上诉状》。2022年2月10日,福州市司法局对李振洋作出榕司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李振洋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在《上诉状》上代当事人签字并提交法院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振洋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李振洋存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振洋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三、涂明律师因违规收费和不正当竞争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2019年8月14日,林某彦与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彦的委托,指派涂明(福建先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执业于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710329617)、赖某某(涂明的助理,未实际参与办理该案)二人担任林某锋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服务费为每个阶段各1万元,共3万元。2019年8月15日,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开具金额为3万元的律师服务费发票并交付林某彦。2019年8月29日,林某彦将现金10万元交给涂明,涂明收到该款项后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入账,另7万元至今未上交给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涂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费行为,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102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李某与涂明系朋友关系,李某在与涂明交往中谎称曾在公安系统工作、有社会关系。林某彦委托涂明担任林某锋的辩护人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先后三次在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探春阁会所内,将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5万元共计55万元交给涂明,让其尽量帮忙减轻林某锋的刑事责任。涂明收到上述钱款后交给李某,让其帮忙打点关系,并约定若未办成需退还款项。李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实际也未给予帮忙的情况下,收受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后因李某无法退还该款项,林某彦报警致案发。2021年11月8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2年3月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涂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规行为。

综上,涂明构成违规收费和不正当竞争两项违规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涂明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