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本会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现依规将本会2023年下半年作出的2件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予以通报。希望广大会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业,防范执业风险,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12日
福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二)
2023年下半年,本会给予方才钦等2名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现通报如下:
一、方才钦律师因代理不尽责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2019年2月13日,福建乾顺律师事务所与黄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方才钦(福建乾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610564990)作为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黄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程序。一审判决后,方才钦未准确记录一审判决书的送达时间,也未告知当事人具体的上诉期限。2019年10月5日,黄某向方才钦明确需要提起上诉,方才钦同意继续代理,并于当日收到黄某支付的二审律师服务费13000元及上诉费6670元。但是,当方才钦于2019年10月16日前往一审法院递交上诉材料时,自身还不明确具体的上诉期限,直至书记员告知后才知悉一审判决已于2019年10月12日生效,递交上诉材料时已经超过上诉期限,导致该案未能上诉成功。
综上,方才钦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机会,构成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虽然该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但经本会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认为构成情节严重,仍需给予纪律处分。另外,方才钦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依规应当从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方才钦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曹盛律师因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2023年3月14日,曹盛(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610897901)接受林某斌等多位被告的委托,代理林某斌等多位被告与原告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本授权有效期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含一、二审、执行,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即撤诉等)之日止。”2023年5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给曹盛,该份判决书于2023年5月24日由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2023年6月9日,曹盛代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但一审法院以案件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为由不予接收上诉材料,导致该案未能上诉成功。另外,曹盛分别于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3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当事人向其转账的6000元律师服务费,却于2023年6月2日才将其中的5000元款项上交至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
综上,曹盛构成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两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项、《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曹盛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