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福州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举办“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下的刑民交叉”专题讲座。
本次专题讲座采用主讲嘉宾分享、与谈嘉宾分享的形式,邀请了福建律协刑诉委副主任、泉州律协刑诉委副主任刘建波律师担任主讲嘉宾,福建律协刑事委主任、福州律协刑事委主任邓晓东律师,福州律协刑诉委副主任林丹律师,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郑文鑫律师担任与谈人。
刘建波结合亲办的两起职务侵占案例导入本次讲座的主题。他认为法秩序统一原则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其行为是否民事违法为前提,行为人民事上不违法,刑事上必定无罪;若其行为民事上违法,才存在被定罪的可能性。他指出刑民交叉本质上是一个实体性问题,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以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为前提,但由于民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程序及实体问题上的差异与冲突,势必影响法秩序的统一,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案件,应以民事纠纷还是以刑事诉讼处理,这是民刑交叉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此刘建波提出了两个判断标准——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上的违法性判断:
第一,犯罪的本质是侵犯了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一方面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财产犯罪或经济犯罪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在被害人知情或允许的情况下,其应自担风险,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类犯罪。并且,如果行为人有合理合法的对抗被害人的理由,也不宜认定行为人行为有罪。
在实践中,因为刑民理念上的差异,造成二者对法益保护的分歧,影响到对某种财产是属于私人财产,或是公司财产、公共财产的理解判断,从而影响司法人员对某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的判断和认定。因此,在个案中应当明晰刑事与民事法益保护的范围和边界,通过法益保护标准二元化,限制犯罪构成要件外延的任意扩大。
第二,由于刑法对违法性的判断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认定行为人具有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后,刑法应当再次进行违法性判断。典型的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行为人虽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客观上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随后,邓晓东、林丹与郑文鑫针对本次主题及主讲人刘建波所作的专题内容,进行交流分享。三位律师结合自身亲办案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思路、司法实践与理论的差异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与会人员表示,当前社会环境及民商环境越来越复杂,实务中对民刑交叉的案件难以形成精致且体系化的理论标准,律师应当仔细比对民刑交叉案件的个案事实及对应的犯罪构成,把握案件的主客观事实,实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判断。
本次讲座由福州律协刑诉委委员江家忠律师主持,吸引近五十名专业律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