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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为1%,是否仍可开具专票抵扣?
2020-03-13 08:34:56 浏览:2968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福州律协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分享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为1%,是否仍可开具专票抵扣?》。作者:元武、翁启标。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增值税是商事活动中生产经营者普遍需要缴纳的一个税种,而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占比甚高,且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本次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精准释放减税红利,就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征收率由3%降至1%的减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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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享受优惠征收率时,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仍旧可以抵扣?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直接降低征收率至1%

如果是直接降低征收率至1%,即“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增值税征收率暂时调整为1%”或者“暂时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那么适用该1%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歧义。取得发票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购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除外)。

二、保持3%征收率,减按1%征收

如果是“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则不得抵扣。参照先前销售固定资产的减征政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的道理,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综合分析上述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本次采取的是直接降低征收率至1%的方式,仍可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最终还应当以出台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