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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
2020-03-07 11:35:39 浏览:7751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具体细则】租赁合同

【咨询方式】语音咨询

【值班律师】陈律师

【编写人】小翁

【检索主题词】(疫情、房屋租金、合同)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12348语音呼叫平台的陈律师接到一位来自外地的林女士打来的咨询电话。

林女士是外地的务工人员,疫情期间没法回榕上班,出租屋一直空置,且没有收入,希望房东能减免2月份的房租,无奈房东没有答应林女士的请求。林女士拨通了12348热线,希望律师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解答减免房租是否可行。

陈律师在听了当事人的叙述后,做出如下答复:交房租是租户根据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的义务,即使是疫情期间,作为租户,不管有否居住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房租。而作为房东一方,任何时候都可以作出是否减免房租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篇》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所以,即使疫情期间,房租还是要支付的,除非房东主动让利。

经过陈律师的一番解答林女士表示得到了满意回复的同时还学习到了相关法律知识,甚是满意!

【焦点问题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本合同篇,第212条、221条、227条、228条规定:租房是租赁行为,房东和租户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租户的义务就是交房租。法律规定只有房屋出现维修不善影响租户使用、或者房屋出现第三方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影响租户使用的,才可以要求房东减免房租。因此,即使现在疫情期间租户也要遵守法律规定,按时交纳房租。

目前疫情期间政府出了减免企业税费的政策,有受惠企业因此减免了租户的房租,也有私人房东主动减免租户房租。这是出租方的让利行为,不违反法律,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咨询小结】

咨询者在遇到令人困惑的法律问题时,拨打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在听了当事人的陈述之后,根据相关法条和自己经验,耐心地为其做了详细的解答,咨询者得到了满意的回复,高度肯定了律师的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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