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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投诉指南
2005-12-19 08:00:00 浏览:3678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福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福州市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福建省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对福州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福州市律师协会内设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律师违规行为。为强化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投诉,更好地指导、监督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本会特将投诉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受理投诉时间
每周三下午为投诉接待日,具体时间:下午2:30-5:30。
二、受理投诉地点:
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51号、福州市司法局主楼二层)

投诉电话:83344144   邮编:350005

三、受理投诉范围:
本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投诉人须提交的材料

1、投诉书(一式两份),投诉书内容如下:

(1) 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被投诉律师的姓名及其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 投诉请求

(3) 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等。

投诉人为法人的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五、投诉方式:
   投诉人应亲自到本会投诉,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但须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地投诉人不能及时投诉的,可采取邮寄投诉材料的方式投诉。本会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可先行调解。投诉经本会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办。

六、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1、虽有违规违纪事实,但不符合本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3、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4、匿名投诉的;

七、特别提示

1、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投诉人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因违法行使权利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若系主观故意,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本会留存,不在退回投诉人。

3、本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1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立案查办。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秘书处应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决定立案的,应按办案程序和时间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经查投诉事实成立的,本会将视情节依据相关条款规定对违规违纪律师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