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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律[2008]05号关于开展律师执业中“三难”问题调研的通知
2008-03-26 08:00:00 浏览:2156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人大领导的指示精神,市人大内司委将在六月份召集公检法司四部门就《律师法》正式实施后,如何妥善解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还包括程序跟踪难)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协调,拟联合制定律师依法执业的有关规定。

为更好地配合做好这次调研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律师的执业环境,现将调研提纲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的方式和途径等方面问题集思广益,积极建言,并形成书面材料(调研提纲附后)请各所于4月10日前提交材料(电子文本)报市律协秘书处。

邮箱:zhanglinhui666@126.com

附:关于律师执业中“三难”问题的调研提纲

 

福州市律师协会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律协、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关于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调研提纲

 

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会见问题

1、根据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还需要由侦查机关安排会见?是否可以由律师直接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联系会见?

2、2005年1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将安排律师会见的职能移交各办案单位,这种做法不利于律师会见。是否应恢复原有做法或另行指定其他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安排律师会见事宜?

3、侦查机关如何保障非涉密案件在律师提出会见的四十八小时内、重大复杂案件在律师提出的五日内安排会见?福州地区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如何改进?

4、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如何保障律师会见?

5、侦查机关对于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

6、对于律师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和提供法律咨询,侦查人员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

7、委托人变更律师后,侦查机关对于新接受委托的律师的会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限制?

(二)其他问题

1、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或申请对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是否必须签收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不同意的,是否必须说明理由?

2、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改变侦查管辖时,侦查机关是否有及时通知律师的义务?

3、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件,侦查机关是否必须签收并将有关法律文件附卷?

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上述条款规定的“案卷材料”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2、人民检察院是否存在受案后未及时换押的情况?

3、在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辩护律师会见是否设置障碍?如有,如何改进?

4、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律师会见是适用侦查阶段的规定,还是适用审查起诉阶段的规定?

5、对于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对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重新鉴定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签收申请书并在一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对于不同意的,是否必须说明理由?

6、在案件移送起诉、交办或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

7、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是否有义务将不起诉决定书及时送达律师?

8、如何保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1、人民法院临时变更开庭时间,是否应提前通知辩护律师?如应提前,提前几天为宜?

2、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全案移送案卷材料,供辩护律师阅卷?

3、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出示已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

4、福州地区法院有在看守所宣判的不成文的惯例。人民法院是否应在宣判前通知辩护律师宣判时间,并在宣判后及时向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

5、法庭是否应对辩护律师当庭提交的证据予以签收?

6、人民法院应如何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并统一收取复印工本费?

7、法庭是否存在对辩护律师正常履行职务行为加以限制的情况?法庭应如何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辩论权?

8、辩护律师不需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现行做法,是否合理?

9、在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规定中,对于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未有明确规定。在现有的人民法院规范文件中是否已有明确规定?如尚未明确规定,是否有必要予以明确?

10、如何保障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会见被告人的权利?

四、看守所和建新医院在律师会见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律师会见室隔离网是否应当拆除或改进?

2、对于在建新医院接受治疗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安排律师会见?

3、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是否可以陪同执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4、在上诉期内,一审辩护律师和二审新委托的辩护律师是否均有权会见被告人?

5、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如何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出示证据供被告人辨认提供便利条件?如何为犯罪嫌疑人签署上诉状提供便利条件?

6、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现有四间会见室,无法满足律师会见的要求,如何改进?

7、看守所对于律师提交的会见函,不允许律师对填写内容(如会见时间等)进行修改,是否合理?

8、委托协议是否律师会见必须提交看守所审查的文件?

五、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司法机关有哪些行之有效的规定或做法应予以肯定?

六、如何建立、完善投诉监督机制?

1、是否应由司法机关指定其专门机构或专人接受律师投诉?如何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2、如何确保律师投诉意见的及时处理和处理意见的书面反馈?

3、是否应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列为有关司法机关绩效考核的指标?

七、如有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提出并附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