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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08-05-15 08:00:00 浏览:2107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规章、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监督、在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中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福州市律师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律协会费财务预算及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律协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律协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律协工作机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律协内部设置、人员任免;

(六)律师代表大会召开、选举及任免程序

(七)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需要监督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律协会长办公会议和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视情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律协秘书处应提前将会议安排及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通知监事会,以便监事会派员参加。

(二)查阅律协文件并听取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通报,律协秘书处应及时将律协文件分送监事会全体成员。

(三)对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构应自收到质询之日起7日内向监事会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改进权。监事会对不符合程序规定和违背律协会员根本利益的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决议,有权发出督促改进通知。

(二)不予认可权。经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改进通知仍未见有效改进的,监事会有权对不符合程序规定和违背律协会员根本利益的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作出不予认可决定,监事会不予认可的会议决议对律协会员不产生拘束力。

(三)建议二次表决权。监事会有权建议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对不符合程序规定和违背律协会员根本利益的会议决议进行二次表决。

(四)警示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有权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警示;经两次警示仍未见有效改进的,监事会有权建议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罢免被警示人员职务。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有效的其它措施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类型。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监事长或两名以上(含本数)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若召开临时会议,监事长应当在提议提出的7天内召开,就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秘书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监事会全体成员。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应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两名以上(含本数)监事提议讨论的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经监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监事会秘书应将监事会会议讨论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事项需对外发布的,应以监事会名义制成书面文件送达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并可视情决定在律协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三章  监事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监事会分工,承担分工范围内的专项事务监督工作;

(二)按照监事会指派,承担监事会委托的临时事务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长负有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发以监事会名义对外发布的文件;

(三)监督、检查监事工作情况;

(四)部署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责以了解情况、沟通信息为主,监事应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和本人意见报告监事会;未经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不得对外发表个人意见。

监事应于监督工作结束后将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到的文件资料,移交监事会秘书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承担专项事务监督工作的监事名单通报被监督机构,被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与专项事务有关情况、会议安排通报承担专项事务监督工作的监事。

承担专项事务监督工作的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经监事长批准,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责。承担专项事务监督工作的监事连续三次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另行指派其他监事承担专项事务监督工作。

承担专项事务监督工作的监事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临时事务需由监事会指派监事进行监督的,被监督机构应在该项事务发生7日前向监事会递交书面申请或传真。

监事会应在被提请监督事务发生前3日指定承担临时事务监督工作的监事,并在被提请监督事务发生前1日将承担临时事务监督工作的监事名单通报被监督机构。承担临时事务监督工作的监事应于监督工作结束后3日内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对被提请监督事务不予委派监事,或受委派的监事不履行临时事务监督职责的,监事会无权行使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监事会秘书由律协秘书处指派一名担任,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秘书负有下列职责:

(一)承担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二)承担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记录工作;

(三)搜集、整理、传递相关工作信息;

(四)收集、整理和保管监事会文档;

(五)承担监事会对外事务联络、送达等工作;

(六)承担监事会及监事长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经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责发生的年度费用应列入律协年度会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经费开支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经监事长签字后拨付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执行或由监事会另行决议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福州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审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