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实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的通知(闽律秘〔20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1-关于实施《刑事风险防范规则》的通知-1101.doc
1151-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1101.doc
福州市律师协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