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推荐赴港参加“第五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人员的通知》(闽律秘〔2011〕45号)转发给你们。
附件:关于推荐赴港参加“第五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人员的通知.rar
福州市律师协会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