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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钩沉——民国时期福州律师状况
1970-01-01 08:00:00 浏览:1723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古代自从有人到衙门打官司开始,民间就有明辨事理、精通文字的文人代人撰写诉状,这也许就是律师职业的雏形,但律师的真正职业化,应追溯到近代清末。据史料记载,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朝廷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就曾提到“律师”,该法典未及颁布,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亦曾召集有识人士,效仿西方国家起草律师法草案,但又因临时政府很快解散而夭折。北洋政府民国元年(1912年)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录暂行章程》等法规,至此,应视为中国正式建立律师制度的开端。
初创时期的律师行业团体
民国初年,在封建体制风雨飘摇摧枯拉朽之际,地处东南沿海具有敏感接受新文化思潮的福州,已开始出现律师活动。当时福州律师多是毕业于私立专科学校和公立福建学院法律专业,有的是出洋留学学成回国操业。民国12年,福州(又称侯官县)律师就自发组织了“闽侯律师公会”,会址设在福州城区渡圭里,应该说这也就是福建省律师最早成立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之一。民国16年(1927),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律师章程》,民国30年(1941年)又制定了 《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条件、管理办法和业务范围作了规定。
民国31年(1942年)4月,福州市与闽侯县分开,闽侯地方法院就改名为福州地方法院,闽侯律师公会也随之更名为福州律师公会。按照当时律师执业规定,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公会才有执行职务的资格。并规定一个行政地区的律师未达到15人以上的不能成立公会,其律师应加入附近地区的律师公会。因此当时在闽侯律师公会(福州律师公会)登录注册的还有南平、永安、莆田、福安、长乐、连江、闽清、永泰、罗源、古田等地的部分律师。闽侯律师公会(福州律师公会)早期有职员14人,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1人、评议员8人、干事4人。对会长、副会长和评议员人选均要求要在律师中票选产生,任期为1年。民国28年(1939年)福州律师公会改行理事制,设理事9人,互推1人为理事长。1945年后又改为常务理事制。理事长、理事名额仍为9人,其中推3人为常务理事,分管总管、财务、宣教工作,并设监督理事会监事3人。民国20年(1931年),福州律师公会会员已达114人,为历届最旺盛的一年,由此可见当时福州律师公会已初具规模。律师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促进会员联谊,维护行会权益,办理会员入会、退会及承办行政和司法机关委办的事项。由于律师公会议事程序之严谨,机构设置之明确,处置事项之公正,该行业团体在会员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为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和监督职业操守做了一定的有益工作。
当时福州律师公会还积极参与某些国际性的活动。1923年,“万国辩护士(日语称律师为辩护士)协会第二届代表会议”在日本召开,中国律师组织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有福州律师的代表郑作枢和侯光第两人,这是福州律师第一次参加国际性的律师会议。第三届国际律师协会代表会议在中国北平(今北京)举行,福州律师公会派律师郑元鼎代表参加大会。1948年,全国律师协会代表会议在南京召开,福州律师公会会长陈阶出席大会,福州律师公会还当选为理事(团体)。
律师事务所初具规模
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同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相同,律师事务所归个人经营,也可由几个律师自由组合,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收入免课税全归个人所得。民国元年(1912年)福州开业的第一批律师事务所如郑作枢、丁汉、侯光第等律师事务所都是以个人命名。民国22年(1933年)福州律师社会活动日渐频繁,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律师从业人员也有所增加,律师事务所多数设在城内,主要集中在杨桥巷、宫巷、吉庇巷、文儒坊等三坊七巷附近。律师所大多设在私宅,有的也租用商会场所,摆设豪华,颇为气派。民国22年(1935年)当时福州城内已有28家律师事务所。因律师社会知名度和雇用人员多少等关系,律师所规模也就有大、小之区别。大的律师事务所,安电话、用书记、雇车夫,有的还设立分所。小的仅有1人独自操业,简单在私宅门牌旁钉一块“二进大厅左侧厢房ⅩⅩ律师”的路引木牌而已。而有的律师所则十分张扬排场,例如陈同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大庙路谦丰钱庄设了分所。魏一峰律师事务所开业时,在福州聚春园酒楼设宴十桌,满堂名流政要,当时《福建民报》大篇幅报道了庆典盛况。
民国时期司法部对于确定律师资格已有明文规定,律师经考试及格后申请发给律师证书。但如果曾担任过法院推事、检察官或大学、专科学校教授任主要法律学科教学2年以上的可直接检核,检核合格后申请发给律师证书。领到律师证书后要执行律师职务,还须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请登录,地方法院还得将录入的律师名簿呈报上级法院。当时福州律师公会的会员可以承办市、县案件,也准许承办福建省高等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案件。凡律师执业都要在地方报纸刊登执业启事,例如民国25年(1936年)福建民报刊登的律师林道于开业广告,称“本律师业向福州长乐暨福建高等法院申请登录律师民簿,并经照准在案,凡有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事件相委托者请到福州市城内花园路二十号接洽,此启”。民国时期在福州地方法院登录的律师,绝大部分毕业于福建学院法律专业,也有原在司法部、检察处供职后改行的。当时对律师资格的授予不但要严格审查学历和法律专业的资质,对个人品德亦要求很高。史料记载有一例福建高等法院补充公告,内容是取消已公告登录的福州游姓律师资格。其原因是游姓律师申请注册时隐匿了大宗民事纠纷实情,故法院认为该申请人不宜登录名册。翻阅当时报纸,可见游姓与其兄拖欠商铺大量钱款,还仗势赖债等名声不佳的新闻,所以不让其登录律师名册也就在法理情理之中。
律师执业活动范围广泛
民国时期律师职务范围与现代律师业务已经相近,主要是在民事诉讼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为自诉人和附带私诉的代理人、被告辩护人、撰写呈状、出具律师函以及当任常年法律顾问等。参与诉讼是律师本份,但更多是提供非诉讼服务。民国时期的第一审案件,有的是由检察官提起的公诉案件,也有的是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一般被告都要请律师,也有被告不请律师,但被告所犯罪名当判最低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未委任辩护人者,法院应指定律师为辩护人。律师应服从法院的命令,不得推诿拒绝代为辩护,有公设辩护人的法院,法院不指定公设辩护人担任辩护。
民国初期在福州执业的律师承办的刑事诉讼和刑事代理案件不多,每年不过二、三十件。当时律师收费较高,一般案件当事人由于付不起律师费只好作罢。民国24年(1935年)闽侯(福州)律师公会响应上海律师协会发起愿冤狱赔偿运动,旨在保障人权,督促司法公正,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权益。闽侯律师公会通过新闻界宣传造势,甚至派律师在广播电台演讲,在“福建民报”连续刊登文章。以期唤起社会各界注意。法庭辩论为刑事诉讼上的重要程序,过去检察官对法庭辩论多为草草从事,敷衍塞责。而律师因为私人营业,则借机在法庭上大显身手,力图博取社会声誉和委托人的信任。如民国21年{1933年}福州“黄三弟刺江屏藩”一案的审理时间长达三年,期间被告三次更换律师,律师竭力为其辩护,黄三弟最终免于死刑改判有期徒刑。对当时法院审理某些案件旷日持久不得终结,社会公论不一,有的认为是法官为袒护一方故意久审不决,有的则认为是某些律师为了营业利益挑讼架讼,缺乏职业道德所为。
民国时期律师除刑事辩护外,主要业务还是承办的各种民事代理业务。律师除了经办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抚养纠纷、债权纠纷以及商号行会之间权益纠纷等民事诉讼代理外,还办理各种各样的非诉讼事务。案无大小,量多事繁。民国初期福州律师已开始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当时称为“出官”。民国20年(1931年)后,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逐渐扩大,社会影响日益广泛。当时福州木业公会、民船商业同业公会、福建促进国货公会、福州商业同业公会、人力车公会、轮船同业公会、海员公会等以及大商号都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由此可见当时商家已有很强的法律保护意识,开始利用法律手段并通过律师操作,来维持商业秩序。甚至某些私人业主,社会名流,也兴时髦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出面调庭纠纷和处理私人事务。民国24年(1935年)报载“律师林利凤受任本市黄巷萨氏母子常年法律顾问”的广告就连续登载几天。从民国10年(1921年)以后,福建民报等报刊中几乎每天都可看到律师代理声明启事。例:
“律师高书聪代表倪易和买卖屋业启事� �”。
“律师陈光鸿代表郭功钿对某某房屋所有权紧要声明� �”。
“律师林兆英代表洪益钱铺、宏记当商劫后清理通告并紧要启示。”
“于孝通律师代表钱万荣、江瑞英离婚声明启事”。
“潭毅公律师代理黄氏家族发布出售商号存货公告”
民国23年(1934年)福建高等法院通告规定,凡属关于法律广告需经登载“福建民报”始能生效。当时福州律师业务范围随着社会发展要求不断扩大,各律师所都想尽新招在报纸上刊登醒目广告,可谓五花八门,别出心裁。福州有个别律师所还告示“刑事案件贫不计资”、有的声明“离婚案件概不承办”、有的律师所在广告中称“本所专办民事纷争调解”,并附上对联一幅“来时怒目相对,归去心平气和”横批“十拿九稳”。笔者认为这也许就是当时律师迫于业务竞争状况,采取自我包装、自我推介的方法之一。
以上资料来源于福建省志、福州市志及福州市档案馆资料
(作者系福州市司法局周在祥、福州市律师协会余晓平)
20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