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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开始艰难“破冰”
1970-01-01 08:00:00 浏览:1332来源:  
 
  发布: 2009-05-25 08:45  来源: 法制日报  

“悬空”的权利有望在刑诉法修改后得到落实

关注律师会见①

本报记者 徐伟


  “喜忧参半。”
  烈日下,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门前,刚刚会见完犯罪嫌疑人的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宝东抹了一把额头的汗,用这四个字来形容新律师法实施一年来,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难的改观情况。
  “新律师法规定,有了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会见还得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杨宝东话锋一转,不过,我们还是感受到了办案机关所做的努力,会见时公安机关派员在场的现象越来越少,有的地方甚至拆除了玻璃墙,实现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
  记者了解到,新律师法实施一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反映,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难这一痼疾正在艰难“破冰”,律师会见中的许多权利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至少,我们律师感觉到了春天的气息,看到了明天的希望。”在刑事辩护领域“摸爬滚打”十多年的杨宝东深有感触地说。

  一个律师就可以会见是最大的进步

  这两天,杨宝东承办了一件比较棘手的案子。
  今年4月初,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在洗浴场所利用色情消费等手段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50余名,其中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正是由杨宝东代理的。
  然而,比案子更棘手的是会见犯罪嫌疑人那一系列的繁冗手续。5月20日,是杨宝东去崇文区看守所第三次会见当事人,前两次都是以“闭门羹”告终。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只要三证齐全就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杨宝东告诉记者,他第一次去就是递交这个申请,第二次由于具体经办的民警请假,又跑了冤枉路。
  5月20日当天,记者跟随杨宝东辗转两个小时,来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团桂路3号的崇文区看守所。
  由于手续齐备,这一次杨宝东顺利地见到了自己的当事人。和平常会见犯罪嫌疑人如出一辙,在短暂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律咨询后,大约半个小时杨宝东走出了有武警站岗的看守所大门。
  “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了,我们也亲身感受到了律师会见的进步。”杨宝东说,比如说刚才我在会见的过程中,就没有民警在场。律师不被监听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更让杨宝东深感便利的是,一个律师就可以会见当事人是最大的进步。杨宝东告诉记者,以前,按照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必须有两个以上律师同行。这就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会见一个当事人大家要凑时间,非常麻烦。而现在一个人就可以搞定,方便多了。
  据了解,目前,各地律师会见难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会见犯罪嫌疑人仍然要经办案机关安排审批;二是办案机关经常以办案人员忙等原因,拒绝律师会见或拖延会见时间;三是看守所用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安装对讲器,给会见带来不便。
  “会见难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其实质还是有罪推定的观念在作祟。办案机关过于重口供轻其他证据,担心律师会见后,增加案件的侦破难度。”杨宝东不无遗憾地说,律师会见的权利还有许多“悬”在半空中呢!

  改善会见难整个诉讼配套制度要紧跟

  “新律师法实施一年来,律师会见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律师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副局长徐春华开门见山地说。
  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的有关要求,济南市公安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办案民警进行律师法和办案技能的培训,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效率;看守所院内车辆停放紧张,但为了方便律师会见,为各律师事务所办理车辆出入证,律师可凭出入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入所会见;看守所为律师提供了中午就餐场所,需要就餐的律师,实行登记刷卡消费,就餐收费标准与民警相同。
  “这些只是为律师会见提供了形式上的方便,在实质上我们也有了大动作。”徐春华介绍说,近期,济南市看守所会见室拆除了室内的玻璃墙,改变了传统通话方式,真正实现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是基于司法民主化和程序公正的考量,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进步。”徐春华说,但是,如果律师只要拿着“三证”就可以会见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过于宽泛?
  据了解,不少公安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后,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涉及黑恶性质的犯罪、国家秘密的犯罪等案件必须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
  今年3月26日,银川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提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
  近日,昆明市中级法院、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司法局也联合下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批准。
  “你想,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黑案件要花费多少警力,如果因为一次会见,走漏了风声,就可能功亏一篑。”徐春华说。
  徐春华表示,从根本上破解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整个诉讼配套制度必须紧跟。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应着重考虑与律师法衔接一致的问题。与此同时,刑辩律师的职业素质、职业操守必须进一步提升,共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报北京5月2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