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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律师协会监事会论坛在京成功召开
1970-01-01 08:00:00 浏览:1832来源:  
    
 
                       
 
    2007年11月17日,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监事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联合举办的“首届律师协会监事会论坛”在北京召开。本次大会的主题是“改革、发展、民主、和谐”。应大会邀请,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刘振绪参加了会议。来自全国12个省、市的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对律师协会中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监事会的地位、职责、法律化和制度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了共识。会议气氛热烈而隆重。
    一、在律师协会中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
    现代律师体制改革的近二十年,特别是实行律师行业“两结合”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逐渐趋向于宏观管理,更多的具体问题要依靠行业自律管理。而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基本特征是要充分体现民主性,这就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只有以权力制约机制为基础,才能随时纠正行业自律管理中出现的偏差,才能保证发展中少走弯路,前进的道路顺利宽广。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十七大精神为我们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在律师行业中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建立权力制约机制,推动健全内部“议、决、行、监”工作模式。
    随着律师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协会工作,他们寄希于协会能够作为“律师之家”,公平、公正、阳光的行使律师赋予协会的权力。成立监督制约机构的呼声愈显增强。
    二、监事会的地位
    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刘振绪在发言中指出:监事会制度代表时代发展潮流,符合民主发展规律,是有广阔前景的。但是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地位又决定了她的生命力。改革发展必须制度先行,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监事会制度从2001年诞生至今,有16家律师协会设立了监事会,刚刚从初具雏形走向理性稳步发展阶段,尚处于弱小状态,全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级律协和绝大多数市律协,仍然没有监事会,我们要在律师协会《章程》中使监事会的地位法律化、制度化,这一点至关重要。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监事会作为监督制约机构应与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监事会应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律师代表大会和全体律师负责,对决策机构实施制约监督,反映广大会员对理事会的诉求和意见。监事会地位和职能不能被弱化和虚化,这样才能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律师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要对律师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决策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其内容包括对决策事项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审批事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全面进行监督。程序符合规定但实体上也可能存在偏差或违规,从而出现影响全体律师权益的情形。而理事会的许多决策事项,可能同时涉及到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问题,难以加以具体区分。例如:会费收入较多的省、市律师协会的财务收支使用情况,很难明确分清程序监督还是实体监督。因此,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策过程必须在进行程序监督的同时坚持实体监督。
    监事会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决策机构的权力制约,更深远的意义和责任在于培养和增强广大律师的民主意识。律师要作为一支新的民主政治力量,逐渐提升社会地位,改善宏观执业环境,尚需付出大量而艰苦的努力。现阶段监事会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壮大有利于律师的民主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国家民主法治文明的改革。
    四、监事会履行职责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与理事会的关系。监事会与理事会是相互平行的,但也要有交叉和碰撞,监事会要针对决策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进行大胆而有效的纠正,切实履行职责。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监事会与理事会的工作目标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最终都是要促进律师事业的稳定、良性、长远发展。监事会要与理事会和谐相处,通过监督制约职能对理事会工作进行支持和帮助,而不是相互对立。监事会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从全行业发展角度出发,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保证民主与效率同时实现,增加与理事会成员个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摒弃成见,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
    2、各地律师协会的基本情况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与否,律师对监事会的认识都限制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以程序监督为主还是以实体监督为主?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还是事后监督,检查纠错,不影响理事会工作效率?亦或是事中全程跟踪,确保工作质量?这些具体工作方式都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针对每一项工作任务,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和工作模式。
    3、监事会成员应根据监事会规则,经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需要向理事会等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如需提出意见应以监事会名义,不能以个人名义。对于以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形式提出,需视具体监督事项而定,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细微问题可以口头监督。
    4、有些地区律师协会监事会成员本身既是监督者,同时又在协会工作委员会中担任职务,成为被监督者,因此在履职中造成错位和易位,不利于监事会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此情况下要实行回避制度或对职务及时调整,以保证监事会工作的力度和权威性。
    5、监事会自身的监督问题。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理事会等机构的监督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律协党委对律协工作的政治保障和协调。
    五、监事会人员素质要求。
    监事会的人员要求要敢于坚持原则,秉持公平、公正, 具有奉献精神,对工作高度负责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监事会工作的性质要求我们必须敢于坚持原则,遇到错误和偏差,要敢于指出,并坚持按照原则办事,丝毫不能动摇。只要我们凡事出于公心,一切从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就一定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理解与支持。
    六、监事会制度的法源问题
    目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尚未对监事会进行相关规定。因此,严格意义而言,监事会制度还未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地位。新的《律师法》第44条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规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可见,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上监事会有关规定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上空白,显示出不协调一致。如何将地方改革创新的新生事物监事会制度引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成为本次论坛后我们的首要任务。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尽早推动全国律师协会对监事会设立的意义和目前发展状况进行调研,进而在适当时机修改《章程》,确立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明确监事会的性质。解决全国律协与地方律协章程的不衔接之处,使监事会制度从法律上予以保障。
    七、现阶段我们的任务
    1、随着监事会工作实践的逐渐深入,我们面临的具体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符合地方工作实际的《监事会工作规则》。
    2、各地律师协会监事会成立时长短不同,具体情况不同,较大城市的起步早,经验相对丰富,刚刚成立的监事会也有自己的特点,因此需要加强各省市律协监事会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建立自己的完整的档案经验,传承下去。同时我们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监事会的发展前景,更主要的依靠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司法行政机关是中国律师体制改革框架的设计者和领导者,我们更要注意向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
    3、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媒体把我们的思想和做法宣扬出来,让广大律师深入了解监事会的重要意义,促进越来越多的省、市建立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她在发展道路中必将遇到很多曲折和困难,需要我们付出大量艰苦努力和斗争,但我们坚信,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我国民主法治改革的大趋势下,在广大律师的大力支持下,她的前景是广阔的,监事会工作必将得以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