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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漏诉抵押权”的保护期间问题之辨析
2022-11-03 11:11:28 浏览:588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主旨观点

未在主债权诉讼中同步主张的抵押权(本文姑且称之为“漏诉抵押权”),其保护期间可能是申请执行期间,也可能是申报债权期间,只要主债权在法律保护期间的,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案情概要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乙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借款到期,甲仅仅起诉乙要求还本付息,未诉请实现抵押权。获得生效判决后,甲依法申请执行,乙于申请执行期间破产。申报债权时,甲以“有财产的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管理人以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认其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甲因此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请求确认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甲对乙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在抵押物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争点分析

甲仅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未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如何确定抵押权保护期间?


观点一


甲可以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从该诉讼程序终结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故本案应该审查甲是否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观点二


甲以乙为被告,请求实现主债权的,该诉讼经生效判决确认后,诉讼时效因已完成而不再存续,抵押权也随之届满,其抵押权不再受保护。



观点三


该债权在被生效判决确认时,就不存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进行保护的问题,因此就不存在需要重新计算的问题,因甲仅对主债务提起诉讼,而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对抵押一并起诉,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的必要。《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实质在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期间尽管主要体现为诉讼时效期间,但在诉讼时效已完成情况下,该期间可能是申请执行期间,也可能是申报债权期间。




结论

最高院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为了防止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充分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此时主债权固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裁判生效后,主债权不一定就能实现,在债务人未主动履行的情况下,还存在执行问题。只要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参照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就应视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了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换言之,在主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后,此时的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不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申请执行期间。同理,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此时的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即只要主债权仍受到法律保护,抵押权就应该受到保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年31日)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再15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264号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19)吉75民初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