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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福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二)》的通知
2022-12-23 11:42:45 浏览:2494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本会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现依规将本会2022年下半年作出的2件公开谴责、1件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决定予以通报。希望广大会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业,防范执业风险,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12月23

 


福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二)

 

2022年下半年,本会给予福建迅维律师事务所、洪安理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给予王冰欣律师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现通报如下:

一、福建迅维律师事务所因违规收费、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以及不正当竞争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2021年1月27日,周某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493号茶亭国际15楼1503室咨询其与前妻陈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接待人员为杨某、阮某某二人。咨询后,周某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和盖有福建迅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迅维所)公章的《委托代理合同》及《风险告知》,并通过阮某某提供的二维码向迅维所行政人员郑某某的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了律师服务费30000元。迅维所在收取周某律师服务费30000元后未向周某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2021年5月6日,迅维所与周某签订《解除委托合同确认书》,并于次日向周某退款10000元。而在周某提出本案投诉后,迅维所才于2021年5月17日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律师服务费发票。迅维所的前述行为属于未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法违规情形,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规收费行为,应当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关于迅维所存在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经查,杨某、阮某某二人并非执业律师,但他们均以迅维所律师的名义接待周某,向周某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盖有迅维所公章的《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并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因此,迅维所存在“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关于迅维所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查,迅维所为了获得业务机会,通过与福州迅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维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案件合作,约定迅维公司提供案源,委托迅维所办理。合作期间,迅维所与迅维公司共合作了约27个案件,迅维所共向迅维公司支付合作款项约24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综上,迅维所存在违规收费、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以及不正当竞争三项违规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迅维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洪安理律师因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2020年9月,洪安理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作为李某某与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诉讼代理人。该案一审判决后,洪安理未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导致李某某丧失了该案的上诉权。洪安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另外,在错过上诉期限后,洪安理在未经李某某授权的情况下,超越委托代理权限,在李某某出具的原一审阶段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在《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处代为签署李某某姓名,且使用其此前代理另案时因出差预借备用的《律师事务所函》,以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超越委托权限”的违规行为。

关于洪安理存在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经查,洪安理在接受李某某委托后,未将李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提交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手续以及盖章。且洪安理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也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洪安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规收案、收费”行为。

综上,洪安理构成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的违规行为,且代理不尽责违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但鉴于洪安理承认违规行为并作出书面反省,并与李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在取得李某某的谅解后,李某某向本会申请撤回投诉,故依规可以从轻处分。综合考虑本案相关情节,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洪安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王冰欣律师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不实、虚假材料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纪律处分

2022年3月,王冰欣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将执业类别由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因其提交的申请表未如实填写派驻律师身份信息,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了同意其变更为兼职律师的错误许可决定。2022年5月10日,福建省司法厅发现前述情况后,依法撤销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于2022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冰欣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王冰欣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冰欣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12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