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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福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一)》的通知
2023-06-16 10:27:50 浏览:1698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本会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现依规将本会2023年上半年作出的1件公开谴责、4件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决定予以通报。希望广大会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业,防范执业风险,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3年6月16日


 

福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情况的通报(一)

 

2023年上半年,本会给予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给予魏寿生等4名律师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现通报如下:

一、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因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按规定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在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等8个案件中,未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另,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存在指定其财务人员以个人账户收取部分律师服务费的行为。

综上,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构成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按规定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魏寿生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受到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纪律处分

魏寿生(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010394404)在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某公司担任监事,其于2020年度、2021年度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通过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系统提交了不实的《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行为。2023年2月24日,福州市司法局作出榕司罚决〔2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魏寿生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综上,魏寿生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魏寿生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纪律处分。

三、傅超才律师因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纪律处分

2020年7月28日,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与龚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傅超才(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410515904)作为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4日,龚某某向傅超才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备注“律师费”。截至2022年6月龚某某投诉时,傅超才仍未将前述收费款项上交至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2023年2月21日,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才向龚某某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律师服务费发票。2023年2月24日,福州市司法局作出榕司罚决〔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傅超才作出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傅超才构成“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傅超才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纪律处分。

四、程金好律师因私自收费、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2021年9月,程金好(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8810124326接受王某忠的委托,在王某忠、王某春与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王某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该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程金好明知相关《授权委托书》系王某忠代王某春签名并捺手印,却未与被代理人王某春确认,即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以王某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了庭审活动。2021年10月,该案一审判决后,王某忠再次以王某春名义签署了《民事上诉状》和相关授权委托书并捺手印。程金好明知前述情况,仍然以王某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以律师身份介入案件办理。另,程金好在代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未与王某春签订任何书面委托代理合同。2021年9月至12月,程金好通过个人微信向王某忠收取了律师服务费1.5万元,直至2022年7月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才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律师费服务费发票。2023年2月24日,福州市司法局作出榕司罚决〔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程金好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程金好构成“私自收费”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程金好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五、黄志添律师因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代理不尽责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2021年8月31日,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接受韩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黄志添(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410396107)担任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收取了律师服务费2万元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律师服务费发票。同日,黄志添私自与韩某的亲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对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增收律师服务费15万元,增收的律师服务费视案件二审裁判结果而定。《协议书》签订后,韩某的亲属向黄志添个人账户转账了15万元。2021年10月15日,黄志添又向韩某某的亲属要求追加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5万元,韩某的亲属于当日将5万元转账至黄志添个人账户。2021年12月3日,黄志添通过微信向韩某的亲属收取该案发回重审阶段律师服务费1万元。2022年8月7日,黄志添向韩某的亲属出具一份《借条》,承诺于2022年9月10日前退还增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2023年4月4日,福州市司法局作出榕司罚决〔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黄志添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另,黄志添接受上述案件发回重审阶段的委托后,未将收取的1万元律师服务费上交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并开具发票,未与委托人签订发回重审阶段的委托协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发回重审阶段的委托手续。

综上,黄志添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且金额较大、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代理不尽责等多项违规行为。且其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在一年内又发生多项违规行为并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依规应当从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一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志添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