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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被继承人债务诉讼影响分析
2023-07-05 11:24:15 浏览:458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继承人无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直接偿还责任,但不能排除继承人从遗产中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实践中,如果只有一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不产生实质影响,但是如果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往往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在作为债务人的被继承人存有遗产的情形下,将对债权人的实现债权造成法律障碍。


案件介绍

 2017年3月,借款人林某武向某银行申请一笔贷款,后贷款逾期且林某武不幸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亲被告林某和母亲被告何某。2021年3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被告林某、何某向法院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林某武名下的所有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借款人林某武生前所欠某银行的债务系其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予以偿还。现未有证据表明林某武去世后留有遗产,即便留有遗产,作为林某武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被告林某、何某也已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不应承担本案债务,故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诉讼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最后手段。上述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用尽的困境,将矛盾推向社会,对债权人来说显然不公平,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对这类债权诉讼,应当通过审判确认继承人的责任从而将此类债权纳入司法审判执行框架体系,才能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才符合“有救济才有权利”的法理。

1、驳回诉讼请求,虽可另列被告再提起诉讼,但将造成讼累。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下,有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即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将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列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责任。1实务中,继承人通常会等到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才会表示放弃继承权。此时,因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导致债权人不得不另列被告再次提起诉讼,明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造成讼累。而且,实务中还将面临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当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之后,是否还需第二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才能最终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需要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向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提起诉讼,并待其放弃继承后,才能对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提起诉讼,即经过三次诉讼方能实现债权。此外,民政部门或村委员作为公共机构或组织,并不完全了解债务人的遗产详细情况,执行时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仅会加大案件执行难度,还会无形中占用公共资源。

2、驳回诉讼请求,可能将名为放弃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提供“绿色通道”,损害债权人权益。虽然是否选择继承遗产是继承人自身享有的权利,但因继承人是被继承遗产最密切联系人,也是遗产直接占有管理人,在实务中此项权利常遭到继承人不当滥用,继承人时常假借放弃继承之名行占有遗产之实,一面方规避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另一方面又占有、管理和控制被继承人遗产,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特别在债权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财产情形下,如仍以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考量标准,将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实务中,有法院在债务人提供不动产抵押且抵押物由继承人实际占用情况下,虽然判决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权,但仍判决驳回对继承人的诉讼请求。2法院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的权利,但这样判决在案件执行立案时将面临没有明确被执行人问题造成执行立案困难,无法执行,而一方面继承人不承担责任仍占有、使用债务人的财产。

 3、对于该类诉讼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应当从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角度出发,考虑其实际占有、控制遗产,应当判决其在遗产管理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实践中,大量的继承人为债务人遗产管理人,其占有、控制遗产,即使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往往也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将遗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继承人,在全部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时,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将被继承人遗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其应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仅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遗产,而且应当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和清算,由遗产管理人清理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协助债权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实现债权。所以,从遗产管理人角度来说,继承人也应当在遗产管理范围内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类诉讼可以列继承人为被告,请求其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继承人在此类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诉讼担当人的角色。


1、详见(2015)永靖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

2、详见(2022)鲁0828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