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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保模式下的新型助贷增信类合同纠纷司法实务观察
2023-09-08 16:39:51 浏览:300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活跃,民间融资需求增大,互联网助贷业务应运而生。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科技创新的产物,助贷市场竞争逐渐激烈,规模不断扩大。该行业在缺乏监管下野蛮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助贷机构良莠不齐、无牌经营、平台违规操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等问题。为加强行业监管,自2017年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监管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简称“141文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

为此,互联网助贷业务也开始了快速转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为提高融资成功率,市场上出现了保险公司承保模式(“助贷+保险”)的新型助贷增信类业务,因而涉及此类业务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故本文就该类纠纷司法审判的现状进行分析及归纳。

案例


张三通过某平台与A银行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可选择自行购买或授权某平台指定的B保险机构购买保证保险。张三确认授权某平台向指定B保险机构投保,保险单中记载:张三为投保人,A银行为被保险人,B保险机构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应还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等。后张三未按借款合同还款,B保险机构向A银行理赔(代偿)后,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支付理赔款、利息、违约金等等。


司法审判观察


1、诉的选择(民事案由的选择)

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一为该类纠纷的案由。案由的选择影响当事人的诉请范围。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可通过约定而改变,即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法定权利只能在代偿范围内进行损失赔偿。而保险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计算通常会一并得到支持。

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的,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代偿款、未付保费、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目前实践中关于违约金调整各地区有不同的做法。比如,海南万宁法院调整为按照LPR的4倍,江苏扬州市邗江区法院调整为LPR的2倍。另外,还有部分法院对此完全不支持。


2、合同效力问题

目前司法审判中,判断借款法律关系的效力是前提。该类纠纷中要注意助贷主体不能是放贷主体。根据《办法》中银保监会对银行开展助贷业务的要求从放款、风控环节自主操作,延伸到贷后相关规定。除联合贷款外,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委托给第三方,强调了银行对于核心业务不能外包,以防止保险公司等非银机构变相从事信贷业务。其次,保险公司作为增信服务方,应具备提供增信服务的合法牌照。根据141文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等监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近期《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变相从事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的合同,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意见稿虽未正式形成最终稿发布,但从该文件的内容来看,若不具备相应金融或者增信服务资质将导致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无效。另外,还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主要从资金来源,放贷资质,助贷主体在互联网借贷中充当的角色以及实质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行为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合同效力。另外,针对互联网贷款的特殊性,特别是各平台网贷流程不尽相同,出借人/投保人的签字均是电子签字,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求及证明标准有不同的掌握。为理清案件事实并审查该类纠纷中借款、投保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庭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平台借款、投保的操作流程视频,以及由相关机构出具电子签名的数据验证报告。


3、强制搭售问题

强制搭售也是引起该类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目前针对保证保险强制搭售的具体情形在审判中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实践中主要是对网签借款和投保的整个流程进行审查,判断借款人购买保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四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强制搭售,具体为:“(1)借款人已经提供了房产、汽车、应收账款等物的担保,且担保物价值超过借款本息额度的;(2)贷款人认为借款人需要通过信用保证保险介入增信,但未明确告知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其推荐名单之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或者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增信方式的;(3)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具购买由其代办保险手续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的;(4)以提供融资服务为条件,变相或强制变相提供保险服务的其他情形。”同时,关于被认定强制搭售后合同如何处理问题,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借款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结论


近年来,新型助贷增信类业务发展迅速,相应问题层出不穷。为避免该业务发展失控产生金融风险和社会隐患,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诸多的监管政策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的把控也会更加严格。本文对现阶段该类业务涉及的司法裁判现状进行初步归纳,并期待将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来规范该类纠纷案件的审理。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