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4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使监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工作效能,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职责:
(一)贯彻执行律师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二)审议、修订监事会有关工作制度;
(三)议定、调整监事会成员工作分工;
(四)听取监事有关工作汇报;
(五)审议有关监督事项并作出决议;
(六)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七)审议其他应当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监事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协理事会有关领导列席,市律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应当列席。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监事提议讨论的事项应列入会议议程。监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3日之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全体监事和有关人员,并送市律协秘书处报备。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有效。
第八条 监事会秘书应将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存档。
第九条 本规则由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经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