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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财务监督工作规则
2017-08-18 18:12:49 浏览:3283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1月14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发挥监事会对市律协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作用,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指派一名监事对市律协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市律协财务管理实施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对财务收入与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离任审计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财务年度审计进行监督;

(四)可以聘任有资质单位对特定事项实施专项财务审计;

(五)监督市律协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六)检查市律协财务资料;

(七)对市律协财务人员的履职情况提出监督建议或意见。

第四条  监事会实施财务监督采取常态工作制和专项工作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除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实行专项工作制外,其他实行常态工作制。

第五条  协会事务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在组织编制开支初审预算方案和年度决算方案、审核财务凭证资料以及在审议重大财务支出时,监事会应指派负责财务监督的监事列席。负责财务监督的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由A、B配合的另一名监事列席。监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派监事列席。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检查财务收支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务纪律,是否符合福州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是否符合预算要求,超出预算是否按程序追加,预算外重大经费支出及固定资产购置是否按程序报批。可以检查各种开支的报销发票和其他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报销发票、凭证签字、审批是否齐全和符合权限要求等。

第七条  监事在列席有关财务会议或检查财务资料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可以口头提出监督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监事长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律协上一年度的财务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可以向财务部门提出质询或整改意见。

第九条  监事会对市律协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坚持“程序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十条  监事会对财务的监督,可以行使督促改进权、不予认可权、警示和建议罢免权等。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