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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工作细则
2017-08-18 17:21:41 浏览:4045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2012年6月8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4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监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照分工或监事长指派,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理事会会议全体监事均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和一名监事共同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等会议由承担专项事务监督工作(即分工负责)的监事列席。对于重大事项和活动,监事会可以增派监事出席。参会的监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之责。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均不能出席的,可以指派一名监事列席。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的,应及时将会议有关情况向监事长汇报。

第五条  参会的监事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有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监事会秘书存档。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程序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的工作原则,对于监督事项中存在不符合程序规定、严重损害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利益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参加有关会议发表意见,有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参会的情况下,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发表意见,监事长或副监事长没有参会的情况下,由监事代表监事会发言。

第八条  监事发表监督意见,应坚持事前、事中沟通建议为主,事后需要监督的,须经监事会会议决议才能进行。

第九条  监事应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有关调研工作,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福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