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司职改〔2012〕10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拟定于2013年第二季度召开全省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全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福建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2号)、《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和省公务员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送审材料 1.各设区市职改办、省直有关单位委托评审函。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 3.《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三十份(统一用A4纸打印)。 4.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2000字左右)一式三十份。(材料3、4按顺序装订) 5.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1份;若系复印件的,要求有期刊封面、目录及全文稿内容;专业论文发表在增刊的,必须提供其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刊印的批文复印件。须从送审专业论文中制定一篇作为送审代表作(该论文一式二份)。 6.任现职以来(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7.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8.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转系列申报的应提交与申报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9.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0.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6、7、8、9、10按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 三、公示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在申报人员有关评审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在所在单位张贴公示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有关表格的审核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材料真实,符合×级律师(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2年内不得申报。 四、任职及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任职时间计算截止2012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办理接收手续。 五、收费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的有关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550元,论文鉴定费每人200元。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登陆到福建省司法厅网站(www.fjsf.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请设区市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市场职改办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发到charles50@163.com邮箱。
附件:1.申报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20121204122936.doc 2.申报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20121204123001.doc 3.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20121204122950.doc
福建省司法厅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