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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期待出台操作细则
1970-01-01 08:00:00 浏览:1220来源:  
 
  发布: 2009-05-27 08:38  来源: 法制日报  

关注律师会见③

本报记者 袁定波

  “现在,在审查起诉阶段,凭‘三证’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颇有感触地说,他是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兰某的辩护律师。
  新的律师法带来的变化让人眼前一亮,相比之前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要便利很多。刘楠告诉记者,2003年北京市出台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加会见的人数应当是两人以上,现在一名律师就可以了,省去了很多麻烦。
  修订后的律师法颁布实施,曾被寄予厚望,律师们更是备受鼓舞。“会见难我要和你说再见了。”湖北省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汪少鹏仍记得当时的兴奋劲儿。
  一年来,随着新法的实施,失落渐次盖过了期望,会见屡屡碰壁的律师向记者诉说道:会见还是要审批,还是有拖延时间不让会见的,还是有不让谈案情的��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律师法对解决律师会见难下了很大力气,但实施一年来,律师会见难依然存在。下一步在如何衔接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上需要权威机关予以明确,期待几部门联合出台明确律师会见的具体规定。

  会见最难在立案侦查阶段

执法理念改变最关键

  “去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拿‘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最难的是立案侦查阶段,而这恰恰是最需要律师会见的阶段。”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建坦言道。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翟建刚因一个案子去杭州某家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回来。“办案人员明确告诉我案情不准谈。”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汪少鹏也向记者表示,当前律师会见难主要还是公安侦查、检察机关自侦阶段,律师会见要征得同意、要陪同、不能谈案情。
  “办案人员忙,没时间,这是我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汪少鹏不止一次碰钉子,他告诉记者,会见的要求递上去后,十天半个月才有回音的都有,要是三五天能批下来那就比较庆幸了。
  “会见过程中不方便。”翟建说,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隔着玻璃,只能通过电话谈,谈话笔录、辩护词、案情提要等都需要给犯罪嫌疑人看,那就得把纸贴在玻璃上,一页一页地翻给犯罪嫌疑人看。
  在案件立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律服务,但大多数时候侦查机关对此并不认同。翟建认为,侦查机关旧有的观念如果不改变,纵然法律规定得再好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真正需要改变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还有执法机关的执法理念。

  “两法”存在冲突缺乏操作性

盼出台会见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律师法从立法角度,对解决当前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很有力度。该法明确,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实施中困难诸多。李贵方指出,修订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冲突,怎么解决,是一概适用律师法还是刑诉法,对此并未规定。
  据了解,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存在冲突,一直没有很好地衔接,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实务操作中也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后,由相关机关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法取消了由有关部门安排会见的规定,此举对解决会见难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实践中却陷入了矛盾。李贵方告诉记者,相关机关以现行律师法规定他们不再对律师会见实行核准,而看守所又以没有相关机关的会见通知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法律规定的冲突反而成了有关机关互相推诿的理由,这也是导致律师会见难难以得到实质性改变的一大原因。
  而另一大缺憾是律师法缺乏具体操作规定,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实往往是律师拿着“三证”到了看守所,还是得经看守所同意才能会见,如果看守所不同意怎么办?李贵方就有过某一看守所告知,没有接到会见通知的不能安排会见而吃了个闭门羹的经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规定在实践中也一样面临着缺乏操作规则的困境,不得监听能否派人旁听呢?
  “如何衔接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上需要权威机关予以明确,期待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律师会见操作细则。”李贵方说。

  办案机关违规不让会见无问责

赋予救济权律师可以申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告诉记者,律师法修订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还是有了改观,实践中,有不少地方都在往律师法规定上靠。北京市就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律师接待室出示相关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
  新的律师法实施之前,律师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常常为找不到办案人员而苦恼。曹树昌建议,可以借鉴北京的做法,在各地设置专门接收律师会见要求的部门,这样至少递交会见申请就没有了障碍。
  曹树昌一直在思考:办案机关违反规定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怎么办呢?他告诉记者,他曾要求会见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侦查机关以此案涉及国家秘密,一句话打发了他。侦查终结后证明该案根本不涉及国家秘密,那么是不是说侦查机关拒绝他会见的做法是不对的呢?相关部门违反规定不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曹树昌认为,应有明确的救济措施,如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控告等。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