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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宣传舆论阵地管理办法
2022-01-15 09:15:07 浏览:220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114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福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宣传舆论阵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宣传舆论阵地

协会宣传舆论阵地主要包括:协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刊物等协会有关媒体和宣传平台。

第二条  主要职能

协会宣传舆论阵地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二)宣传协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宣传报道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最新工作动态,并作为协会展示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执行部门

宣传舆论阵地的执行部门为协会宣传委员会和秘书处,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并接受律师行业党委监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宣传舆论阵地的信息审核与发布

(一)协会通过设立投稿邮箱接收各方来稿,秘书处指定专人对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涉密程度等进行初审,填写《福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网站)信息发布/报送审批单》,报经相关审核人员审核后,由秘书处指定人员对外发布。

(二)普通信息由宣传委员会主任(及其指定的宣传委员会的委员)或协会分管副会长、秘书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负责审核,重要信息由协会会长负责审核,重大敏感信息报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发布。

(三)信息发布工作应本着“展示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的原则进行,内容应健康向上、行文规范、表达准确,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经办人员在审稿中如发现拟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改,对于信息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应及时撤除。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发布不实信息或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信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协会宣传舆论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正面宣传,禁止发布下列有关内容: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不利于律师行业发展、影响协会及律师行业声誉的。

第六条 舆情管理

协会对以下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管理措施: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福州律师行业、协会、会员进行的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福州律师行业、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宣传舆论阵地执行部门在相关领导的指导下,统一应对各类舆情工作,根据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宣传舆论阵地或其他必要媒体上发布舆情应对信息。

(四)发生各类舆情信息时,宣传舆论阵地执行部门应及时汇总整理信息,并逐级报告至宣传委员会主任或协会分管领导、秘书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协会会长,重大敏感舆情信息应报告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并在相关领导的指导下,做好舆情处理工作。

(五)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包括:

1.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危机应对方案;

2.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实事求是、言之有据,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3.系统运作、塑造良好形象: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塑造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