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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发展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对接省律协相关机构工作的规则(草案)
2024-02-28 09:35:32 浏览:89来源:福州市律师协会

2024120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届理事会第十七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律师协会(下称福州律协)业务研究发展工作委员会、教育和培训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与福建省律师协会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有效执行福建省律师协会相关机构下发给福州律协的工作部署和任务,体现省会城市律师的作为和担当,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州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发展工作委员会、教育和培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执行福建省律师协会教育与业务指导委员会下发给福州律协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工作由两委主任负责

第三条  福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按照本规则附件的规定,对接福建省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别执行、落实福建省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下发给福州律协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工作由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位副主任协助主任落实此项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接到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或教育与业务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下发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后,应当及时发送给会长、分管副会长、两委主任及对接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

第五条  两委主任及对接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接到任务后,应当按照工作部署和任务的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或涉及推优推先的,报分管副会长、会长审核同意后执行。按章程或福州律协其他文件规定需履行批准程序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作部署和任务的内容,属于向律师征集论文、案例、执业经验、业务产品等业务研究和指导方面的事项,对接的专业委员会除应当发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外,应当向全体会员征集,特别是向规模所、有专业特色的精品所、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青年律师等宣传、发动,鼓励、动员其积极参与,确保选送的件数与福州律协的会员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前述业务研究和指导方面的事项,对接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对选送的作品进行审核,既要有正确政治方向,也要有一定的专业高度,同时,要保护当事人秘密、隐私、个人信息等权利,尊重知识产权。根据需要,可以举办必要的辅导、培训。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主动与所对接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联系,了解相关工作部署和任务的内容和要求,以便准确的完成任务。福州律协选派到福建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的律师,应当主动指导对接的福州律协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接一个福建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委员会均须分别开展相应的工作,不得商定由其中一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所需的配合、协调,由业务研究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条  两委应当完成的任务,由分管副会长监督落实。专业委员会应当完成的任务,由业务研究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福建省律师协会教育与业务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下发给福州律协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落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其过错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福州律协专业委员会对接省律协专业委员会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