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律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律师正确运用新《公司法》、《证券法》处理法律事务和法律纠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将于2006年1月13日至1月16日在厦门举办最新《公司法》培训班。请有兴趣的律师积极踊跃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参加对象
对《公司法》、《证券法》有兴趣的律师。
二、 会议时间、地点
时 间:2006年1月13日—1月16日
地 点:厦门市高崎国际机场航空港大酒店
三、 费用:
培训费580元/人,资料费实收,可安排食宿(单间260元/人/天,标间130元/人/天,伙食60元/天),费用自理,由主办单位统一收取上述费用;也可自行解决食宿。
四、报名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1月10日
联系人:福建省律师协会 戴 静
地 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190号
电 话:(0591)87539941
传 真:(0591)87539920
请需参加的律师将报名回执表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传真回省律师协会。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大民商院字〔2005〕05号《关于举办最新〈公司法〉培训班的通知》
附件2:报名回执表
福建省律师协会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1:
关于举办最新《公司法》培训班的通知(摘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定于2006年1月13日—1月16日在我省厦门市航空港大酒店举办最新《公司法》培训,特向全省律师推荐。
一、培训内容:
1、《公司法》修订背景、基本思路、突出特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新《公司法》的使用范围及其重大调整;
3、公司设立条件、法定代表人范围界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及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和范围的重大变化与调整;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董事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及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5、公司担保行为规范、高管违法行为损害赔偿、股东诉讼权、知情权及提案权,股东逃避债务时的连带责任及责任标准界定;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和关联交易行为规范;
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与适用;
8、公司发行新股、上市条件和股票上市、暂停、终止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范围等内容的修改与重新规定;
9、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制度保障和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10、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程序、特殊情况下公司解散、公司清算责任等重点内容的修改与变化;
11、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比例的重要规定;
12、德国、欧盟和美国公司法理论、实践经验借鉴;
13、新《公司法》确认的诉讼类型以及为司法解释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的制度接口;
14、《证券法》的修改目的、立法宗旨、修订内容释疑与应用及其对证券市场的重大影响;
15、新《公司法》与新《证券法》、《破产法》的内容衔接和协调;
16、公司活动各方主体如何有效利用新《公司法》、《证券法》处理公司纠纷案件和规避责任风险。
二、 主讲专家:
刘俊海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
叶 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顾功耘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
罗培新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导,公司法专家
虞政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高级法官
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孙家瑞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高级检察官,民商法博士
三、有关费用与报名方法
1、培训费580元/人。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也可自行安排食宿。
2、报名:填写报名回执表(在福建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可下载)后,请传真给省律协纪律部戴静收。联系电话:0591—87539941、87539920(传真)
福建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2:(在下载中心里也有回执表下载)
最新《公司法》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通知参加学习:(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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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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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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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职务 | 部门 | 电话(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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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印;2、如时间紧迫可电话、传真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