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7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福州市法治营商环境优化发展,加强福州市商务楼宇公共法律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和质量,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按照福州市政府法律服务进商务楼宇的工作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商务楼宇公共法律服务站(以下简称楼宇法律服务站)是由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决定设立挂牌,为楼宇内企业、员工提供便捷、优质、精准的以线下服务为主的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站点。
第三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的设立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点,依托现有场所设施,整合阵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加快推进楼宇法律服务站建设。
鼓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等单位无偿提供楼宇法律服务站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或实行活动场所共用、设施资源共享。
第二章 商务楼宇公共法律服务站的设立
第四条 福州市商务楼宇法律服务站,是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原则予以决定设立的。
第五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的具体工作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一般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设立楼宇法律服务站的律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
(二)具有开展楼宇公共法律服务的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
(三)具备自愿为所在楼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人数。
第七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标识牌由批准单位统一制作,并由各站悬挂在所在楼宇公共区域及律师事务所醒目位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的功能定位是为楼宇企业与员工无偿提供法治宣传、法律事务咨询、日常法律纠纷调解、法律服务指引、法治体检等公共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为所在楼宇企业与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
(二)为所在楼宇企业与员工提供法律事务咨询;
(三)协助所在楼宇企业与员工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
(四)所在楼宇员工需要法律援助的,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楼宇企业与员工需要专业法律服务的,为其提供专业律师聘请等指引,引导企业与员工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五)根据楼宇法律服务站工作计划为所在楼宇内企业提供法治体检等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六)收集楼宇企业与员工反映的社情民意,并在企业或员工需要时协助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第九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治宣传岗、法律咨询岗、律师调解岗、法律风险防范岗等岗位,并指派相应律师负责。
第十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应结合所在楼宇具体情况向楼宇企业与员工告知有关楼宇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服务方式、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应了解所在楼宇企业的整体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制定楼宇公共法律服务站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站站长人选、岗位设置与值班律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与服务时间。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做好相关服务记录。
楼宇法律服务站应于每年年底邀请所在楼宇的党建工作人员、企业和员工代表、物业公司负责人召开当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并在总结会召开后十五日内向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应发挥各自优势和特长,提供创新服务、亮点服务。
第十三条 楼宇法律服务站的工作时间为工作日,工作日的具体工作时段由各站根据所在楼宇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福州市律师协会授权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对楼宇法律服务站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具体如下:
(一)指导楼宇法律服务站开展相关工作,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对楼宇法律服务站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年度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报至福州市律师协会。
第十五条 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请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对楼宇法律服务站予以相应的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州市依托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商务楼宇公共法律服务站,自福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并由福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